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解决路径分析(1)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解决路径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支付纠纷频发,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为监理企业提供争议解决的核心价值参考。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条件与履行争议
本案中,原告监理公司与被告供水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监理费”。原告主张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83600元监理费;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核心争议在于:工程竣工的认定标准及付款义务的履行。
二、解决路径:从合同约定到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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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同条款效力
判决书显示,原被告合同约定“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实践中,监理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竣工”的具体标准(如验收报告、投入使用证明等),避免模糊表述。 -
证据固定与协商沟通
原告需收集工程竣工证明(如验收文件、被告使用工程的证据),向被告发函催告。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为调解奠定基础。建议企业保留沟通记录(函件、邮件),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
司法调解的优势
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且“案件受理费减半由被告负担”。调解具有高效、成本低的特点,适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三、延展建议:防范与维权并重
监理企业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付款节点(如按进度付款),避免“竣工后付清”的笼统约定;同时,定期核对监理服务成果,及时主张债权。若遇争议,可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必要时提起诉讼。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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