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执行指引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执行指引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服务作为工程质量与合规性的重要保障,其费用的及时结算直接关系到企业权益与行业秩序。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内容,解析监理费纠纷的解决逻辑与实操方法,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的核心指引。
一、纠纷核心: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与“事实认可”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判决书原文显示:“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而“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
这一细节揭示了监理费纠纷的常见触发点:合同约定明确但履行滞后。企业需注意:
- 合同条款要细化:明确监理范围、计费标准(如按工程造价比例、固定价等)、付款节点(如竣工后X日内、分阶段支付);
- 保留履约证据:监理日志、竣工报告、验收文件等,证明服务已完成且工程合格投入使用。
二、调解关键:“自愿协商+法院确认”的高效路径
本案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核心步骤可复制:
- 主动沟通与证据固定:原告需先向被告发送书面催款函,附合同、服务证明等材料,明确欠款金额与期限;
- 利用调解程序减损:若被告认可欠款,可申请法院调解(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避免冗长诉讼;
- 协议内容要明确可执行:本案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同时明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此类条款需具体到金额、时间、责任方,避免模糊表述。
判决书原文强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保障:从“协议”到“回款”的落地动作
达成调解协议后,需做好执行跟踪:
- 到期前提醒:在付款截止日前3-5天,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提醒被告履约;
- 逾期即申请执行:若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可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冻结被告账户、查封资产等;
- 后续风险防范:对长期合作方,可在后续合同中加入“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增加违约成本。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解决,核心在于“合同约定清晰+证据链条完整+高效利用调解/执行程序”。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企业需从源头规范合同管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若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费用结算等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取针对性法律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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