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指引(1)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合同的履行与费用结算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典型调解案例,为企业提供监理费纠纷的解决路径与风险防范策略。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调解结果

本案中,原告(监理公司)与被告(供水公司)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计收(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未支付监理费,原告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为监理费纠纷提供了高效解决方案。

二、监理费纠纷的常见风险与应对步骤

(一)风险识别:监理合同履行中的关键问题

  1. 合同条款不明确:若未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按工程造价比例、固定金额或时间计费)、支付节点(如进度款比例、竣工后付清),易引发争议。本案中“工程竣工后付清”的约定虽清晰,但需注意“竣工”的认定标准(如验收报告时间、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2. 证据留存不足:原告需证明监理服务已完成(如监理日志、验收文件、工程投入使用证明),本案中“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的事实是原告胜诉的关键。
  3. 诉讼时效风险:监理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需注意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二)纠纷解决步骤:从协商到调解的实务操作

  1. 证据收集:整理监理合同、工程竣工资料、催款记录(如函件、邮件)等,证明债权存在及履行情况。
  2. 协商沟通:主动与对方协商,明确欠款金额与支付期限,本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为快速解决奠定基础。
  3. 法院调解: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院调解缩短周期。调解协议需明确支付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如逾期利息),确保可执行性。

三、监理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建议

  1. 合同条款细化:明确监理范围、服务期限、费用计算方式(如“按工程造价2.2%计取,竣工后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 过程管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由建设单位确认;保留工程验收、投入使用的书面证据(如验收单、移交记录)。
  3. 纠纷预警:若对方逾期付款,及时发送催款函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避免损失扩大。

本案通过调解高效解决了监理费纠纷,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了“证据先行、协商优先、调解助力”的纠纷解决思路。建议企业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强化条款约束,履行中注重证据留存,遇纠纷时优先通过非诉方式解决,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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