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清偿的调解路径与实务启示

建设工程监理费清偿的调解路径与实务启示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的及时清收是保障监理服务价值、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内容,分析监理合同纠纷的解决逻辑,为行业主体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核心事实:监理费拖欠的典型场景

本案中,原告(监理公司)与被告(供水公司)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计取(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仍未支付监理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书原文明确:“原告诉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反映出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服务完成后费用拖欠”问题,核心争议聚焦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二、调解解决的关键步骤与价值

1. 争议确认:被告认可欠款事实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对核心事实无实质争议。判决书显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被告的主动认可为调解奠定基础,避免了冗长的事实举证环节。

2. 协议达成:明确付款时间与责任

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协议:

  • 付款义务: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
  •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该协议既明确了付款节点,又合理分配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与效率性。

3. 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判决书强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保障了原告权益的实现。

三、行业启示:监理费清收的风险防范

  1. 合同条款细化: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竣工后付清”的模糊约定;
  2. 证据留存意识:监理过程中需保留工作记录、竣工报告、验收文件等,证明服务已按约完成;
  3. 纠纷解决选择:调解作为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可优先考虑,但需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可执行,必要时借助法院确认强化效力。

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而言,重视合同管理与纠纷解决策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若遇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高效化解争议。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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