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追偿核心要点与实操指引
建设工程监理费追偿核心要点与实操指引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服务作为工程质量与合规的重要保障,其费用追偿常成为企业维权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解析监理费追偿的核心逻辑与实操步骤,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维权参考。
一、监理费追偿的核心前提:合同约定与事实依据
监理费的主张需以明确的合同约定为基础。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签订的《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这一约定直接构成原告主张债权的核心依据。
实操步骤:
- 梳理合同条款:重点提取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按工程造价比例、固定金额等)、支付节点(如竣工后、分阶段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 固定履约证据:收集工程竣工报告、验收记录、监理日志等材料,证明监理服务已按约完成;
- 确认欠款事实:通过函件、对账记录或庭审自认(如本案被告“承认欠款事实”)锁定债务金额。
二、调解阶段的关键策略:抓住对方核心诉求
本案中,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了契机。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明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调解策略要点:
- 明确支付期限:避免“分期支付”导致的执行风险,优先约定一次性付清(如本案的“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 转嫁诉讼成本:争取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包括减半后的费用),降低维权成本;
- 强化协议效力:确保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依据。
三、后续执行的保障措施:从协议到实际回款
调解协议生效后,若被告未按约履行,需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 申请执行: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调解书原件、被告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等);
- 财产查控: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必要时申请查封、扣押;
- 持续跟进:定期与执行法官沟通,了解执行进展,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告可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结尾:监理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虽通过调解快速解决,但仍反映出监理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点:一是需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催收费用,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应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增加对方违约成本。
若您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或费用追偿中遇到问题,可结合本案思路梳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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