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追讨:从调解看实务操作要点

建设工程监理费追讨:从调解看实务操作要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作为工程质量与合规的重要保障,其费用的及时结算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与企业权益。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为建设工程从业者解析监理费追讨的核心步骤与法律依据,助力企业防范类似风险。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调解结果:明确权利主张基础

根据判决书内容,原告监理公司与被告供水公司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未支付监理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在审理中“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此结果提示:书面合同是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需明确约定监理费计算标准、支付节点(如“工程竣工后付清”);同时,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自认,可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

二、监理费追讨的实务操作步骤

结合本案与行业实践,监理企业追讨费用可遵循以下流程:

  1. 固定证据链
    需留存监理合同(明确计费方式、支付期限)、工程竣工证明(如验收报告)、监理服务记录(日志、指令单等),证明服务已完成且符合约定。本案中,原告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为事实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形成完整主张逻辑。

  2. 先协商后诉讼
    若被告逾期付款,可先发送书面催款函(明确欠款金额、限期支付);协商无果再提起诉讼。本案被告“自愿调解”,说明诉讼压力可推动纠纷快速解决。

  3. 利用调解高效回款
    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法律效力”双重优势:本案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法院确认后即生效,被告需按约定期限付款,否则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延展建议:防范监理费拖欠风险

为避免类似纠纷,监理企业可从源头优化管理:

  • 合同条款细化:增加“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明确“竣工”的定义(如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 过程留痕管理:定期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由甲方签字确认服务内容,避免后续争议;
  •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本案从2009年合同签订到2017年起诉,未超过时效,但建议逾期后1年内启动追讨程序。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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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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