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案例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案例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的及时结算,是保障监理服务价值、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环节。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从纠纷解决路径、合同条款落地等维度,为建设工程从业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纠纷核心:监理费结算的“约定与履约”矛盾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这一条款清晰界定了监理费的计算依据(工程造价比例)与支付节点(竣工后),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
但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仍未支付监理费,直接触发纠纷。判决书原文显示:“原告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可见“约定明确但履约滞后”是此类纠纷的典型特征。

二、调解解决的关键:事实认可与程序效率

本案的快速解决,得益于两个关键步骤:

  1. 被告主动承认欠款事实:判决书明确“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这避免了冗长的事实举证环节,为调解奠定基础;
  2. 法院主持下的协议落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核心内容为:“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该协议既明确了支付金额与期限,又合理分配了诉讼成本,符合“高效解决、利益平衡”的原则。

三、实操启示:监理合同履行的风险防控

结合本案,建设工程监理方与委托方可从以下3点强化风险防控:

  • 合同条款精细化:需明确监理费的计算基数(如“工程造价”是否包含变更部分)、支付节点(如“竣工后”需细化为“竣工验收合格后X日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比例);
  • 履约证据留存:监理方需保存工程竣工报告、监理服务确认单等材料,证明服务已完成;委托方需留存付款凭证,避免“已付款但无证据”的被动;
  • 纠纷解决优先选择调解:本案从立案到达成调解仅用1个月,远快于判决程序。调解不仅降低时间成本,还能维持双方后续合作可能。

结尾延展

建设工程领域的费用纠纷,本质是合同履行的“契约精神”问题。除监理费外,工程款、设计费等纠纷均适用类似逻辑:明确约定+证据留存+高效解决。若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议第一时间梳理合同条款与履约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最小成本维护权益。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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