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清偿纠纷调解要点解析(1)
建设工程监理费清偿纠纷调解要点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的及时清偿是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与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具体调解案例,为建设工程从业者提供监理合同纠纷处理的核心参考价值,帮助规避类似风险。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告A监理公司与被告B供水公司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计收(即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原告主张“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被告当庭承认欠款事实,双方自愿接受调解。
二、调解协议的关键条款与法律依据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明确了两项核心内容:
- 付款义务:被告B供水公司需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
-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该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需严格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步骤
结合本案,建议建设工程主体从以下3个步骤规避监理费纠纷:
- 合同条款明确化:签订监理合同时,需清晰约定监理费计算标准(如本案“按工程造价2.2%收取”)、付款节点(如“工程竣工后付清”)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 证据留存完整化:监理方需保存监理服务记录、工程竣工证明、催款函等证据,本案中原告以“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为核心依据,有效支撑了诉求;
- 纠纷解决高效化:若发生欠款,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本案被告承认事实后快速达成协议),减少诉讼时间成本。
四、延展建议:监理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除本案焦点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需注意:
- 监理范围与职责需书面明确,避免因服务内容争议导致费用纠纷;
- 付款节点可与工程进度挂钩(如按施工阶段分期支付),降低尾款拖欠风险;
- 若涉及政府或国企主体,需关注其内部付款流程,提前沟通付款时限。
建议从业者定期梳理合同履行情况,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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