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实务要点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实务要点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的及时结算直接关系企业资金链健康,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案例,为监理企业提供纠纷化解的实务参考。
一、纠纷核心要素梳理
本案中,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按工程造价380万元的2.2%计算为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但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后,被告仍未支付监理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调解协议的关键条款解析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 付款时间与金额: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该条款明确了付款的具体时间节点和金额,避免了后续争议。
- 案件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此条款明确了费用承担方,减少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监理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条款细化: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例如,可约定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 工程进度跟踪:监理企业应密切关注工程进度,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确保工程竣工后监理费的及时结算。在工程竣工后,可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的监理费结算通知,明确结算金额和付款期限。
- 证据留存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监理合同、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工作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有力的支撑。
四、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
- 高效快捷:相较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本案从立案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 维护合作关系: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避免了诉讼可能带来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对于长期合作的企业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结尾延展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解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监理企业在遇到纠纷时,应首先尝试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合同条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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