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清收:从调解看权益保障路径

建设工程监理费清收:从调解看权益保障路径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服务的价值实现,往往依赖于合同履行与费用清收的有效衔接。本文结合典型调解案例,为监理企业提供从合同依据到执行落地的全流程权益保障方法,助力行业主体规避回款风险。

一、合同约定:明确监理费的计算与支付依据

监理费的主张需以书面合同为核心支撑。本案中原告主张的83600元监理费,即基于双方2009年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引自(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原告诉称内容)。
操作步骤

  1. 签订监理合同时,需明确工程造价基数、费率标准(如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协商比例)、支付节点(如竣工后X日内付清);
  2. 保留合同原件及工程竣工证明(如验收报告、投入使用记录),作为费用主张的直接证据。

二、纠纷解决:调解与诉讼的选择策略

当欠款事实明确时,调解是高效解决争议的途径。本案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引自调解书审理过程描述),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引自调解书协议内容)。
操作步骤

  1. 先通过函件、面谈等方式与欠款方沟通,固定欠款事实(如让对方出具欠条或确认函);
  2. 若对方无还款意愿,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3. 诉讼中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在保障核心权益(如全额费用、合理支付期限)的前提下,缩短回款周期。

三、执行落地:确保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

调解协议生效后,需关注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本案协议明确了**"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的时间节点,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操作步骤

  1. 调解时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按LPR的1.5倍计算),增加违约成本;
  2. 到期未付款的,立即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告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

结尾:行业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监理费清收难,本质是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的缺失。建议监理企业:

  1. 建立合同全流程管理机制,从签订到履行全程留痕;
  2. 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款项,启动法律程序前委托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3. 关注行业政策变化(如监理费市场化调整),及时更新合同条款。

若您正面临建设工程监理费或工程款清收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取定制化解决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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