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2020-05-19
疫情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指导意见
疫情背景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的指导意见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长期性特征,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尤为显著,其中商场、宾馆、餐饮等经营型租赁场景的纠纷更为突出。为妥善化解此类争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处理纠纷应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 和解优先原则
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互让,优先采用诉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强化调解工作,推动合作共赢。 - 尊重约定原则
以合同约定为基础,通过协商采取缓交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促进合同继续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 损失共担原则
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依法适用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合理调整租金、违约金等,由双方公平分担疫情导致的合理损失。 - 利益衡平原则
裁判时综合考量租赁房屋的性质、规模、用途等因素,采取灵活处理方式,平衡各方合法权益。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
疫情及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需结合其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影响程度个案判断:
- 出租人视角:若疫情未影响其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房屋,一般不认定其因不可抗力未履行交付义务。
- 承租人视角:单纯经营受影响不直接构成支付租金义务的“不能抗拒、不能克服”事由,一般不认定为不可抗力。
- 例外情形:若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租赁房屋完全无法满足约定用途,或承租人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三、租金调整规则
(一)居住型房屋租赁
除出租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外,承租人请求降低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若承租人因疫情暂时丧失或大幅减少收入,请求缓付或调减租金的,人民法院应加强调解,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承租人需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经营型房屋租赁
需准确区分疫情影响的性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
- 若构成不可抗力,一般支持承租人减少租金的请求;
- 若租赁房屋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结合公平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裁决是否及如何调减租金;
- 租金调减幅度可参照同期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与实践确定。
四、合同解除的认定
-
支持解除的情形
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的,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
不支持解除的情形
仅以租赁房屋暂时无法使用、承租人短期迟延支付租金等事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
法律适用规则
- 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依据合同约定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 若疫情未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继续履行对承租人显失公平、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改写说明
- 结构优化:通过分级标题、项目符号梳理逻辑,合并重复表述(如“疫情及防控措施”统一表述),提升可读性;
- 术语规范: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术语进行统一界定,明确举证责任、法律条文引用格式;
- 效力保持:所有实体规则(如租金调整、合同解除条件)均与原文一致,未改动法律效力;
- 表述精简:删除冗余修饰(如“寻求合作共赢”“着力加强”),强化法律文书的严谨性。
如需进一步调整(如更简练的裁判规则摘要或更详实的条文释义),可随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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