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化解析(节选)
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化解析(节选)
二十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构成要件与基础刑罚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其犯罪所得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升格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大"标准;
- 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
- 为多人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
-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追诉活动;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 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
- 系初犯、偶犯;
-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十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情节较重"的立案标准
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序号 | 制毒物品名称 | 数量标准 | | :--- | :--- | :--- | | 1 | 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 | 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 | 2 | 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 | 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 | 3 | 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 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 | 4 | 醋酸酐 | 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 | 5 |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 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 | 6 |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 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 | 7 |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 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 | 8 | 其他制毒物品 | 与上述物品数量相当 |
特殊规则:存在本罪名"特殊情形"之一的,上述数量标准按**50%**折算。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毒物品数量在前述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该标准5倍;
- 达到前述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第3至6项之一;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与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制毒物品数量达到前述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
- 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第3至6项之一;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特殊情形"的法定类型
下列情形属于本罪的"特殊情形":
- 曾因本罪受过刑事处罚;
- 二年内曾因本罪受过行政处罚;
- 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多次实施,或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
-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 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混合制毒物品的折算规则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境,每种均未达到前述数量标准,但按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为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达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立案标准与基础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
- 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
- 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或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
- 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
- 抗拒铲除。
(二)"数量大"的认定与升格刑罚
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不予追诉的法定情形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二十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罂粟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
- 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0000株以上;
- 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
二十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一)构成要件与基础刑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升格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多次实施;
- 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立案标准与基础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非法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7条第3款"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以上、不满该标准;
- 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
- 向多人或多次非法提供;
-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
- 造成严重后果;
-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升格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7条第3款的"数量较大"标准;
- 非法提供数量达到前款第1项标准,且具有前款第3至5项情形之一;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一)"重大损失"的认定与基础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人身损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 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社会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从重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与升格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伤亡人数达到前款第1项标准的3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 造成损失后,有不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行为,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延误;
-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徇私舞弊从重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
- 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
- 致使30人以上中毒;
- 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流失;
- 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灭失;
- 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