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节选)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节选)
七十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基本构成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加重处罚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一)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证据材料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三、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一)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七十四、走私文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一)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按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一般情节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按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按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七十五、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造成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 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 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 多次损毁或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 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七、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 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 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七十八、倒卖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一)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倒卖三级文物的;
- 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 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 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 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八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一)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 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优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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