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政策/2022-10-14
残疾人证办理规范指引
残疾人证办理规范指引
一、主管机构
残疾人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及档案管理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县级残联”) 依法负责。
二、法律依据
核发残疾人证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关键条款包括:
- 第七条:明确县级残联是残疾人证的法定受理、核发与管理主体;
- 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要件及基本程序,要求县级残联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残联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专业评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 出具的残疾类别、等级结论为依据核发证件,并承担原始档案保管责任。
三、申请材料
首次申办或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标准为3张,部分地区可能要求6张,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残联确认);
- 特殊情形附加材料:
-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的,需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如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 未成年人申请的,需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
- 申请视力残疾的,需提供指定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近期视力诊断报告;
- 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评定表》)。
提示:部分地区已开通线上申请渠道,建议优先查阅本地残联官方网站或政务平台获取最新指引。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与初审
申请人(或监护人)携带全部材料至户籍所属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申请。街道(乡镇)残联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 对明显不符合评残标准的,当场告知并终止流程;
- 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并接收材料。
(二)残疾评定
- 街道(乡镇)残联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县级残联,由县级残联对《评定表》进行审查并盖章;
- 县级残联根据申请类型,协助申请人预约指定机构的评定时间;
- 申请人持盖章后的《评定表》及相关医学资料,按预约时间到指定机构完成残疾类别、等级评定。
(三)审核、制证与发放
- 县级残联审核制证:县级残联对指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进行复核,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制作残疾人证;
- 市级残联备案:县级残联将制证完成的残疾人证报送市级残联审核、盖章备案;
- 证件发放:市级残联备案后,县级残联通知街道(乡镇)残联领取证件,再由街道(乡镇)残联通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领取。
重要提示:本指引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办理要求(如材料份数、流程细节)可能因地方实施细则存在差异。为确保办理顺利,建议在申请前通过当地残联官方渠道(如电话、官网)获取最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