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争议处理要点与调解启示
建设工程监理费争议处理要点与调解启示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的支付纠纷是常见争议类型,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核心解决路径,为行业主体提供维权参考价值。
一、争议焦点梳理:监理合同结算条款的履行问题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监理费支付条件的认定。根据判决书原文,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而被告在审理中“承认欠款事实”,可见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监理费计算标准及支付节点(工程竣工)无实质争议,纠纷源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二、争议解决的关键步骤:从协商到司法调解
- 固定合同依据:原告需准备完整的监理合同文本,明确监理范围、收费标准(如本案“按工程造价2.2%收取”)、支付时间(“工程竣工后付清”)等核心条款,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 举证工程竣工事实: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投入使用证明等材料,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本案中原告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作为诉请依据,得到法院认可。
- 选择高效解决途径: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司法调解快速解决。判决书显示,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既节省时间成本,也保障了原告权益。
三、行业启示:完善监理合同管理的建议
- 明确付款节点细节:合同中应细化“工程竣工”的认定标准(如以竣工验收备案为准),避免模糊表述;可约定分期支付(如进度款+竣工款),降低尾款风险。
- 留存履约证据:监理过程中需记录工作量、沟通函件、竣工材料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链。
- 优先选择调解机制:调解具有灵活性,可在法院主持下快速达成协议(如本案从立案到调解仅需3天),减少诉讼周期对企业资金的影响。
本案虽通过调解解决,但也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履行的常见问题。建议企业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强化条款约束,发生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高效处理,必要时借助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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