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解析(1)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与实务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服务的价值实现,往往依赖于合同履行与费用结算的规范性。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为建设工程从业者解析监理费纠纷的解决路径与风险防范要点,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监理费纠纷的核心成因:合同约定与履约证据链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该条款直接构成原告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计价方式明确化”**的重要性。

实践中,监理费纠纷常见于以下情形:

  1. 合同条款模糊:未明确监理费计算基数(如按工程造价、建筑面积或固定总价)、支付节点(如按进度支付或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2. 履约证据缺失:监理日志、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确认单等关键文件未留存,导致无法证明监理服务已完成;
  3. 付款条件争议: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付款触发条件的理解不一致。

本案原告的胜诉关键在于:合同条款清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事实+被告承认欠款,三者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调解解决的实务要点:从协商到协议落地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这一结果为建设工程纠纷提供了高效解决范本,具体步骤可参考:

1. 前期准备:梳理事实与证据

  • 整理合同文本、监理服务记录(如监理报告、会议纪要)、工程竣工证明等材料;
  • 核算未付费用的具体金额,明确利息、违约金等诉求(本案未主张利息,系双方协商结果)。

2. 协商沟通:明确争议焦点

  • 主动与对方沟通,确认是否承认欠款事实(本案被告自愿承认,为调解奠定基础);
  • 若对方提出异议,需针对性回应(如本案中被告未对监理服务质量提出抗辩)。

3. 调解策略:灵活设定付款条件

  • 可根据对方实际情况协商付款期限(如分期支付),但需明确违约责任(本案约定“一次性付清”,降低后续执行风险);
  • 合理分担诉讼成本(如本案被告承担受理费,体现公平原则)。

4. 协议生效:确保法律效力

  • 调解协议需经法院确认(本案中“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后续反悔;
  • 若对方未按协议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风险防范:事前规避与事后救济

1. 合同签订阶段:细化条款

  • 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按工程结算价的2.2%计取”而非“工程造价”,避免结算价与合同价差异争议);
  • 约定付款节点与逾期违约责任(如“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
  • 明确“竣工”“验收合格”的定义(如“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日期为准”)。

2. 履约过程:留存证据

  • 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由甲方签收;
  • 保存工程变更、延期等相关文件,避免因工期延误导致付款条件争议;
  • 若甲方拖欠费用,及时发送书面催款函并留存送达记录。

3. 纠纷解决:选择合适途径

  • 优先协商或调解(如本案通过调解快速解决,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 若协商无果,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执行。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背后反映的监理费结算问题具有普遍性。建设工程企业需重视合同管理与证据留存,从源头降低纠纷风险。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可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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