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及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要点及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合同的价款支付常因工程验收、结算争议引发纠纷,本案通过调解高效解决监理费拖欠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路径与风险防范思路。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调解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监理费的支付条件与履行:原告主张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应依约支付监理费;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快速达成一致。

根据判决书原文,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原告举证工程已竣工投用,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这为调解奠定了基础——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调解的关键逻辑在于:被告认可债务真实性+原告接受合理付款期限,既避免了冗长的庭审举证,又保障了债权的快速实现。

二、监理费纠纷的实务处理步骤

结合本案及行业实践,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 固定合同与履约证据

首先需梳理核心证据:①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费率、支付条件);②工程竣工证明(如验收报告、投用记录);③监理服务成果(如监理日志、验收文件)。本案中,原告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为核心依据,直接证明付款条件成就,这是主张权利的关键。

2. 优先协商与调解

若被告对债务无异议,可优先通过协商或法院调解解决。本案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法院仅需确认协议合法性即可出具调解书,大幅缩短维权周期。需注意:调解协议需明确付款时间、金额、违约责任(如逾期利息),避免后续争议。

3. 诉讼程序的证据准备

若协商无果,需进入诉讼程序:

  • 举证监理合同的有效性(如双方签字盖章);
  • 证明监理服务已完成(如监理报告、被告确认的工作记录);
  • 证明付款条件已满足(如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投用证明)。

本案原告的诉请清晰,证据链完整,是快速调解的重要前提。

三、风险防范与行业建议

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 明确支付节点:避免仅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可细化为“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95%,质保期满后付剩余5%”;
  • 保留履约痕迹:定期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并要求签字确认,避免后期无法证明服务内容;
  • 约定违约责任:明确逾期付款的利息(如按LPR的1.5倍计算),增加甲方违约成本。

此外,若工程存在分包、转包情况,需确认监理费的支付主体是否清晰,避免出现“甲方以总包未付款为由拒付”的情况。

结尾延展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仍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条款模糊、履约证据留存不足”的常见问题。建议监理单位在项目初期完善合同条款,过程中做好证据管理;施工或建设单位也应重视合同履约,避免因拖欠费用引发诉讼风险。

若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监理费、工程款、质保金等),可结合本案思路梳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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