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企业维权路径解析(1)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企业维权路径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拖欠是常见纠纷类型,本案通过调解快速解决争议,为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思路与操作指引。
一、纠纷核心事实:合同约定与履行差异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原告已完成监理服务且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费用,这是典型的“合同约定明确但履行违约”情形。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固定“服务已完成+费用未支付”的核心证据,包括监理合同、竣工证明、催款记录等。
二、调解解决的关键步骤与优势
- 诉前准备:梳理证据链
原告需整理监理合同(明确计费标准与付款时间)、工程竣工资料(证明服务完成)、催款凭证(证明被告知晓欠款事实)。本案中原告因证据充分,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为调解奠定基础。 - 法院调解的核心逻辑
根据判决书内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调解的优势在于缩短维权周期(从立案到达成协议仅1个月)、降低维权成本(受理费减半且由被告承担),同时避免判决后执行的不确定性。 -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明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协议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保障原告权益快速实现。
三、企业应对监理费拖欠的操作建议
-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付款条款
需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分阶段付款”(如工程进度节点支付比例)、“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计算),避免“竣工后一次性付清”的模糊约定。 - 履约过程:留存服务证据
定期向发包方提交监理报告、工作联系单,要求发包方签字确认;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明确欠款金额与付款期限。 - 纠纷解决:优先调解+及时诉讼
若发包方拖欠费用,先通过函件催款(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催款无效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调解,利用法院公信力推动协商。
本案的调解结果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了“证据先行、调解优先”的维权模板。若您遇到类似监理费、工程款拖欠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通过法律途径高效解决争议。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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