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破解回款困局(1)
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破解回款困局
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工程款执行难常让施工企业陷入困境,本文结合典型执行案例,解析采矿权查封这一有效回款路径的操作逻辑与法律依据,为企业维权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件背景:生效判决下的执行僵局
河南某建设公司与青海某工贸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后,被执行人青海某工贸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裁定书显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关键突破:采矿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法律适用
1. 核心财产线索挖掘
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畴,具备可执行性。
2. 查封裁定的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作出两项裁定:
- 查封措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 限制措施:“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三、实操启示:建筑企业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拓展
- 全面排查财产类型:除房产、账户外,需重点核查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用益物权(如采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典型”财产;
- 联动行政部门调查:通过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的采矿权、股权等登记信息;
- 及时申请查封措施:发现财产线索后,立即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避免财产转移。
四、结尾延展:从查封到变现的后续路径
采矿权查封后,施工企业可进一步申请法院对采矿权进行评估、拍卖,通过司法处置实现债权。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积极应对。
建议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财产担保条款”,提前锁定被执行人的核心资产;执行阶段委托专业律师全程跟进,提升回款效率。
城市:日照
领域:建筑/房地产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判决书内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二、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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