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3-2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风险防范与权益保障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风险防范与权益保障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服务的价值常被忽视,而监理费的及时支付是保障项目合规推进的关键。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分析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为从业者提供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的实操路径。

一、纠纷核心:监理费拖欠的常见痛点

本案中,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于2009年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按工程造价380万元的2.2%计算(即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但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仍未支付费用,最终引发诉讼。

判决书原文引用:“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从条款看,“工程竣工后付清”属于模糊约定——“竣工”是指竣工验收合格?还是业主实际使用?若未明确,易引发争议。本案中被告虽承认欠款,但拖延多年的事实,反映出监理方在合同履行中缺乏主动催收意识。

二、纠纷解决:调解的优势与实操步骤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同意“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且负担案件受理费945元。调解的核心价值在于快速回款+降低维权成本,具体操作可参考以下步骤:

1. 证据固定:先梳理核心材料

监理方需提前收集:①监理合同(明确计费标准、付款节点);②工程竣工证明(验收报告、业主使用记录);③监理服务成果(日志、验收文件);④催收记录(函件、聊天记录)。本案中,原告因持有完整合同与竣工证据,才得以快速确认欠款事实。

2. 协商优先:主动沟通减少对抗

若发现付款逾期,监理方应先向业主发送《催款函》,明确欠款金额、逾期时间及违约责任(如利息)。若业主无回应,可通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避免直接诉讼扩大矛盾。

3. 调解关键:明确支付节点与责任

调解协议需细化:①付款时间(如“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②费用范围(是否包含利息、诉讼费);③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本案调解协议虽未约定违约金,但明确了受理费负担,减少了原告的额外损失。

三、风险防范: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的全流程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监理方需从源头规范:

1. 合同条款精细化

  • 明确付款节点:避免“竣工后付清”等模糊表述,可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70%,结算审计后30日内支付剩余30%”;
  • 约定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增加业主违约成本;
  • 明确“竣工”定义:可约定“以业主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或业主实际使用视为竣工”。

2. 过程留痕与主动催收

  • 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月报》,明确服务内容;
  • 工程竣工后10日内,向业主发送《监理费结算函》,附竣工证明与费用明细;
  • 逾期30日未付款,立即启动书面催收,留存快递底单或邮件记录。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监理费拖延8年的教训值得警惕。建设工程中,监理服务是保障质量与合规的核心环节,监理方需强化合同意识、主动维护权益,才能实现“服务有价值、收费有保障”。

若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监理费拖欠、工程质量争议),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通过法律手段快速解决问题,避免权益受损。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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