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企业如何高效维权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企业如何高效维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的及时结清不仅关系企业资金流转,更影响行业信用生态。本文结合(2017)陕0124民初1003号调解书,解析监理企业维权的核心路径与实操要点。
一、纠纷核心:监理合同的履约与欠款认定
本案中,原告(监理公司)与被告(供水公司)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根据判决书原文,“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且“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这一事实认定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关键基础。
实操要点:企业需留存完整合同文本、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服务记录等证据,明确价款计算依据(如费率、固定价)与付款节点,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被动。
二、调解路径:法院主持下的高效解决方案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方案的核心价值在于:
- 快速回款:相比判决程序,调解缩短了维权周期,明确付款时限;
- 成本控制:受理费减半且由被告承担,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 自愿履行: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后自愿达成协议,后续执行阻力较小。
实操步骤:
① 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合同、竣工证明、催款记录等);
② 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明确自身核心诉求(如付款金额、时限);
③ 确认调解协议条款,确保违约责任、付款方式等内容清晰可执行。
三、风险提示:监理企业的事前预防与事后维权
结合本案,监理企业需注意:
-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监理范围、服务期限、付款节点(如按进度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避免“竣工后付清”等模糊表述;
- 履约过程中: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留存工作记录,及时催款并书面确认欠款金额;
- 维权阶段: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调解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诉讼,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本案的调解结果为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提供了范本:企业需重视合同管理与证据留存,通过合法途径高效维护自身权益。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可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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