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的实务解决路径(1)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的实务解决路径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支付纠纷是常见的合同争议类型,妥善处理此类问题不仅能维护监理方合法权益,更能保障工程建设的规范推进。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为监理企业提供争议解决的实务参考。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条件的认定
监理合同中通常约定“工程竣工后付清监理费”,但实践中常因“竣工”标准不明确引发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被告认可欠款事实,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竣工”的法律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6.5.1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监理评估报告。结合本案判决书内容:“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可见法院认可“工程投入使用”可视为竣工的实际标准。
二、争议解决的关键步骤
1. 证据收集阶段
监理企业需收集以下核心证据:
- 监理合同原件(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本案“按工程造价2.2%收取”)
-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报告、各方签字确认文件)
- 工程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方接收文件、实际运行记录)
- 催款函及对方签收记录(本案中虽未提及,但可作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2. 协商调解阶段
本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负担”。此阶段需注意:
- 明确付款期限和金额(避免模糊表述)
- 约定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
- 确保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增强法律效力)
3. 强制执行准备
若调解后对方未履行,可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准备:
- 生效调解书原件
-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
- 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信息)
三、行业风险防范建议
- 合同条款优化: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竣工”的具体标准(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参考LPR利率)。
- 过程文件管理:建立监理日志、验收记录等文件的归档制度,定期与业主方确认工程进度,留存书面确认文件。
- 争议解决机制:优先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如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快速解决),减少诉讼周期对企业资金流的影响。
结尾延展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解决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建议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合规审查;在争议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通过非诉方式优先解决。若需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策略,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取定制化解决方案。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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