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2018-10-3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规则精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规则精要
第十条 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规则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以下顺序认定:
- 开工通知的优先适用:原则上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若通知发出时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如场地未平整、图纸未交付等),则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为实际开工日期;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仍以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
- 无开工通知时的综合认定: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综合开工报告、合同约定、施工许可证载明时间及开工条件具备的客观事实等因素予以认定。
- 提前进场施工的特殊情形: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施工许可证的效力限制:依据上述第1项、第3项确定的开工日期早于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的,应以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为准(即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前提)。
第十一条 工期顺延的认定标准
- 签证与举证的平衡:当事人约定工期顺延需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若承包人未取得签证,但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申请(如书面函件、邮件等),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发包人迟延付款、设计变更等),人民法院对其合理的顺延主张应予支持。
- 约定失权的效力: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即视为工期不顺延”的,从其约定(即承包人未及时主张则丧失顺延权利)。
第十二条 发包人质量抗辩的程序处理
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为由,主张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即质量抗辩不能直接抵销工程款请求,需通过独立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规则
- 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约定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无约定时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起算时间分两种情形:
-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满90日后起算。
- 返还后的保修义务: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即质量保证金返还不免除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效力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黑合同”)背离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的,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冲突处理
(本条目存在不同裁判观点,现保留主流意见)
当事人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核心内容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签订备案合同时招投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变更内容亦未构成非实质性变更的,当事人一方请求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即招投标文件的效力优先于备案合同)。
第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的工程款责任
(本条目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裁判观点,暂予并列)
- 观点一(连带责任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合作方对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由:合作开发各方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观点二(合同相对性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合作方对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仅能向合同相对方即签约的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十七条 合同无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请求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信息(如定额标准、造价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规则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且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 优先参照真实履行的合同:参照体现当事人真实合意且已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如实际按某份合同支付进度款、进行现场管理)。
- 无法确定时的利益平衡:无法确定真实合意及实际履行合同的,应结合缔约过错(如哪方主导签订多份合同)、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利益平衡等因素,在数份合同的差价范围内合理确定工程价款。
- 市场价格的补充适用:依据上述第2项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实际造价差距过大的(如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可按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确定工程价款。
(本文集系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法律规则的体系化梳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全部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细节进行专业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