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20-03-23

刑法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汇编

刑法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汇编

四十一、非法经营(信息服务)罪(《刑法》第225条)

(一)基本构成与“情节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

(二)“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二、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一)“情节较轻”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
  2. 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
  3. 未达上述数量标准,但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走私的武器、弹药用于实施犯罪;
  4. 走私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枪榴弹等分别/合计不满5枚。

(二)加重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或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
  2. 走私前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达该项最高标准以上不满5倍;
  3. 走私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枪榴弹等分别/合计≥5枚不满10枚,或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
  4. 达前款第1、2、4项数量标准,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走私的武器、弹药用于实施犯罪。

(三)“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 走私前款第1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标准;
  2. 走私前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达该项最高标准5倍以上;
  3. 走私前款第3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标准,或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
  4. 达前款第1-3项数量标准,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走私的武器、弹药用于实施犯罪。

(四)特殊物品认定

  1. 枪支散件: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成套散件按相应枪支数量计;非成套散件每30件计为1套。
  2. 弹药弹头、弹壳:走私弹药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定罪量刑标准按本解释第1条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四十三、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一)“情节较轻”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数量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加重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走私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数量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
  2. 数额/数量达前款标准,且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

(三)“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 走私数额≥20万元,或数量≥2万张(枚);
  2. 数额/数量达前款第1项标准,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

四十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一)“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本解释附表(一)数量标准,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加重处罚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本解释附表(一)数量标准;
  2.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3.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本解释附表(一)数量标准,但造成该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

(三)“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本解释附表(二)数量标准;
  2.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100万元;
  3.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本解释附表(一)数量标准,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该动物死亡、无法追回。

(四)特殊免责情形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十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一)基本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株以上不满25株,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珍稀植物/制品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未命名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
  3.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1吨以上不满5吨,或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 走私境外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
  5.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6.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7. 数量/数额未达前6项标准,但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数量/数额超过前款第1-6项标准;
  2. 达前款第1-6项标准,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

四十六、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

(一)“情节较轻”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 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不满100盘(张);
  2. 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
  3. 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200副(册);
  4. 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1000张;
  5. 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

(二)加重处罚情形
走私淫秽物品数量在前款最高标准以上不满5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走私数量达前款最高标准5倍以上;
  2. 走私数量达前款最高标准以上不满5倍,但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

四十七、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一)“情节严重”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走私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合计1吨以上不满5吨;
  2. 走私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合计5吨以上不满25吨;
  3. 走私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合计20吨以上不满100吨;
  4. 未达上述数量标准,但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二)“情节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走私数量超过前款标准;
  2. 达前款标准,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3. 未达前款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

(三)特殊废物处理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标准处罚。

四十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一)基本量刑标准

  1.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偷逃应缴税额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其他严重情节
  • 偷逃应缴税额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使用特种车辆走私;
    (3)为走私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
    (5)聚众阻挠缉私。

(三)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

  1. 偷逃应缴税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 认定为“情节严重”;
  3. 偷逃应缴税额500万元以上 → 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四十九、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数额较大”
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 → 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
个人集资诈骗≥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150万元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0万元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立案追诉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个人犯罪数额≥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100万元;
  2. 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150人;
  3. 个人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单位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4.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单位≥500万元;
  2. 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单位≥500人;
  3. 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单位≥250万元;
  4.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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