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22-12-23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与责任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与法律责任分析

一、基本案情

1.1 用工协议签订

2020年4月9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用工协议书》,核心条款如下:

  • 用工性质:试用期员工
  • 试用期限: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共2个月)
  • 劳动报酬:月工资10,000元
  • 工作安排:岗位为工业机器人技术,实际工作部门为乙公司
  • 转正规则:试用期满或考核合格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考核不合格的,甲公司可解雇或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仍不合格则辞退

1.2 履行事实

试用期满后,王某继续在乙公司提供劳动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以乙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对外开展业务(包括洽谈、签订合同)。

1.3 争议与仲裁

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 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 解除劳动关系;
  3. 支付经济补偿金;
  4. 支付欠付工资;
  5.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决:王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责任由甲公司承担。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与裁判

2.1 一审法院认定

查明事实

  • 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
  • 两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相同。

核心裁判逻辑

  1. 混同用工与主体选择权:甲、乙系关联公司,王某实际向乙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并对外代表乙公司,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根据法律规则,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动关系相对方,王某选择乙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2. 试用期约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案涉《用工协议书》仅约定试用期,故2020年4月9日至6月8日应认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合同于2020年6月8日届满。

2.2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乙公司向王某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126,488元。

乙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释法

章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兴山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聚焦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用人单位的续签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 原合同的法律效力: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用工协议书》因仅约定试用期,依法视为期限至2020年6月8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原劳动关系终止。
  2. 后续用工的法律性质: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且乙公司接受劳动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需明确:此种事实状态不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3. 未续签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适用于原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的情形。因乙公司未与王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综上,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法院尊重劳动者的用工主体选择权;同时,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订立与续签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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