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2019-11-06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代理实录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代理实录

一、案情概要

(一)婚姻基础与感情破裂事实

  1. 婚姻关系:原告王某某(男)与被告刘某某(女)于2010年相识,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育有一子。婚生子主要由王某某父母协助照料,与双方共同居住。
  2. 感情破裂原因: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与公婆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某因长期出差,未能有效调和家庭冲突,致夫妻沟通渐少,感情逐步淡漠。

(二)主要财产状况

  1. 不动产:王某某于2009年(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置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
  2. 动产: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宝马牌轿车一辆,登记于王某某名下。

(三)争议触发

2016年底,王某某提出协议离婚,经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初,王某某委托本所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二、诉讼程序与代理过程

(一)第一次诉讼:驳回离婚请求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判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无可能,遂代理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刘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第二次诉讼:因子女抚养争议再次驳回

  1. 第一次判决生效半年后,律师代理王某某再次起诉。
  2. 刘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法院裁定驳回。
  3. 庭审中,王某某以工作繁忙、父母年迈无力协助抚养为由,主张婚生子由刘某某抚养并自愿支付抚养费;刘某某无合理理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4. 因双方就子女抚养互相推诿,法院认为离婚条件不成熟,再次驳回原告诉请。

(三)第三次诉讼:调解结案

王某某第三次起诉时,刘某某认可婚姻关系已无维系可能,同意离婚。经法庭主持及双方律师协作,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三、调解协议核心内容

经法院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婚姻关系解除:王某某与刘某某自愿离婚。
  2. 子女抚养
    • 婚生子抚养权归王某某所有;
    • 婚生子暂随刘某某共同生活(具体生活安排由双方另行协商)。
  3. 财产分割
    • 婚前购置的朝阳区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于两年内向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30万元;
    • 婚后购置的宝马轿车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车辆折价补偿款10万元;
    • 双方各自名下存款、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评析

(一)法律程序视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自由系公民法定权利,协议离婚不成时,诉讼离婚是法定救济途径。本案中,刘某某通过管辖权异议、推诿子女抚养等方式拖延诉讼,虽属行使诉讼权利,但客观上延长了婚姻破裂后的痛苦周期,增加了司法资源消耗。

(二)实务启示

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常因情绪对立采取非理性策略。本案经三次诉讼方解决,凸显感情确已破裂时,固执拖延不仅无法挽回婚姻,反而加剧双方身心损耗,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潜在伤害。建议当事人面对婚姻危机时保持理性,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人身与财产争议,最大程度降低离婚对各方(尤其是子女)的负面影响。

说明:本文以法律文书规范为标准,对原始事实进行专业化重构,删除冗余表述,精准使用法律术语,通过结构化排版强化逻辑层次,完整保留原案事实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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