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孟某海与司某锋、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9.29 主办律师:贾亚丽

贾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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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184民初4611号

原告:孟某海,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锋,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乔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伟杰,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某海与被告司某锋、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被告司某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司某锋向原告提供新商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新郑市城关乡中心社区(香江龙湾)一期项目供配电工程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协助;2、请求判令被告司某锋向原告提供新商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新郑市城关乡中心社区(香江龙湾)一期项目供配电工程的供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协助;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孟某海与被告司某锋系事实合伙关系,合伙期间,二人以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共同合作承包(1)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2)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3)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4)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5)新郑市城关乡中心社区(香江龙湾)一期项目供配电工程。在两人合伙期间由司某锋负责合伙财务账目统计等工作,至2023年双方已经合伙承包了上述五个工程,但在合伙过程中,原告对合伙工程施工中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现状所知甚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孟某海作为合伙人之一,依法享有对合伙期间财务账目的知情权,原告于2024年2月24日通过微信及邮件向被告送达一份书面申请书,申请查阅案涉工程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被告均拒绝提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司某锋辩称:司某锋与原告只是就原告诉状上陈述的四个项目的个人合作关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特别的关系。因为承接相关的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原告与司某锋均是个人,没有相关的资质,也没有就本案的四个项目成立新的企业和公司,案涉四个工程时均是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因此司某锋手里并没有专属于企业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原告和司某锋在本案四个项目的合作过程中,就涉案工程司某锋记录的来往流水账目明细已经交给原告了。综上,本案并无可供原告查阅、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可供查阅的会计账簿,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无权查阅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册,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义务协助查询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账本、记账凭证等。理由是孟某海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伙关系,孟某海与司某锋两人在项目中合伙仅仅是借用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相关管理费用,孟某海与司某锋合伙之间的账目是他们双方掌握,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6月28日,郑州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方、发包人)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承包人)分别签订《郑州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郑州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分别为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内线)工程、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2020年8月,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为新郑市郭店镇新老107连接线辅道南侧、华利路东侧。2021年,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合丰泰显示模组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地点为新郑市薛店镇暖泉路东侧、龙岗路南侧,工程内容变电所安装工程。

孟某海主张其与司某锋就上述新商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新郑市城关乡中心社区(香江龙湾)一期项目供配电工程项目系事实合伙,司某锋认可其与孟某海以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就上述四个项目进行合伙。司某锋系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0%。

孟某海庭审中述称其投资形式是现金出资3408340.77元,475000元是转给司某锋,其他款项转给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与司某锋通过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建立合伙关系。司某锋认可收到孟某海个人账户转款475000元。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没有收到投资款,孟某海与司某锋是借用公司资质。

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组织原、被告对案涉合伙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进行查阅、复制,司某锋称其提供查阅、复制的四个项目资金明细清单系关于案涉四个项目的所有明细原件。孟某海查阅、复制后,要求司某锋提供合伙工程的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报税记录、工人工资材料等出账、入账的详细原始凭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郑州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郑州新尚天地商业西区供配电高压外线接入工程合同》、《合丰泰显示模组生产基地项目变电所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常家庄社区1期外网供配电工程合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孟某海主张其与司某锋通过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合伙,要求司某锋提供案涉四个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供其查阅、复制,并要求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协助。司某锋认可其与孟某海以郑州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就案涉四个项目进行合伙,孟某海与司某锋之间存在个人合伙的合意,二人存在合伙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司某锋提交的香江龙湾、浩创常家庄、香江龙湾、合丰泰、合福路项目资金明细中,有孟某海签字确认。经本院组织,司某锋提供案涉四个项目资金的具体明细供孟某海进行查阅、复制,司某锋称其交孟某海查阅、复制关于案涉四个项目的所有明细原件。本院已组织原、被告对案涉四个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进行查看,孟某海查阅、复制四个项目的资金明细后,要求司某锋提供合伙工程的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报税记录、工人工资材料等出账、入账的详细原始凭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就案涉项目存在上述合同、会计凭证等,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鉴于原告要求查看案涉项目相关资料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孟某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焕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雅冉

附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直接向本院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理法官。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自己名称的账户向新郑市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