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某凤与陈某章、陈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08 主办律师:贾亚丽

贾亚丽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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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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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04财保62号

申请人:井某凤,女,194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勇杰,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章,男,193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陈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井某凤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章、陈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章、陈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井某凤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延恒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于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