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黄汉苗、黄连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8.31 主办律师:康志祥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03民初515号

原告:黄连芳,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茹,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汉苗,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黄连芳与被告黄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连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汉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连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汉苗立即向黄连芳支付货款人民币(注:以下未标注币种的均为人民币)26064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2.黄汉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诉讼过程中,黄连芳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黄汉苗向黄连芳支付已到期货款38361元(暂计至2022年7月30日)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第六期2022年5月10日未支付的货款354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黄汉苗从2017年起多次向黄连芳购买童装,最后一次交易在2020年2月16日。交易完后,在双方微信聊天里黄汉苗确认欠黄连芳货款2642162元,并约定分期付款,于每月10日前付款5000欧元,因黄汉苗支付第一期分期货款后,第二期2022年1月10日前未支付,黄连芳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后黄汉苗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吴晓华向黄连芳支付货款35000元,之后分别于2月、3月、4月、6月、7月向黄连芳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目前黄汉苗只支付了货款共计244854元。黄汉苗拖欠了2022年5月的分期货款、以及已支付的货款中5期金额不足的到期货款共计38631元。黄连芳保留对未到期货款另案向黄汉苗主张的权利。

黄汉苗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连芳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黄汉苗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年底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黄汉苗多次向黄连芳购买童装。

据黄连芳(微信号×××81)与黄汉苗(微信号×××49)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27日,黄汉苗与黄连芳进行对账,黄连芳说“扣去年给我的7万欧元,差不多还有2240335”,又向黄汉苗发送文件《黄汉苗2.16出货清单》一份并说“你发给我看下”“后面这份是今年出货的,没加进去”,黄汉苗回“这个是最后一次出货,我有清单,清楚的”。2021年1月13日,黄连芳向黄汉苗催讨款项,黄汉苗表示会尽量排款。2021年12月2日,黄连芳向黄汉苗催讨款项,黄汉苗回“好的,那你打折给我一些,我们每个月少付一点可以吗”;双方再次进行对账,黄连芳说“总的还欠2642162”,黄汉苗回“这样吧,我也想开长久,也想把你结了,这么多年,我也从来没有叫你打过折,这两年真的是太难了,你就当220万一个总数,我每两个月付你5千欧元这样可以吗”,黄连芳回“折220万,我同意,但是每个月付1万欧元”,后双方就分期还款方案进行协商未果。2021年12月6日,黄连芳说“我现在不想听你说任何的借口,给你两个方案,第一,我让律师起草一份还款协议,我们总欠货款2642162.经双方共同协商,我方愿意折算为总欠款220万,然后我们可以协商每月15号还款5000欧元,我起草好发给你签字,回传给我,第二方案,我让律师起诉你”,黄汉苗回“每个月5000我已经答应了……”;双方继续就分期付款时间进行协商,最终黄汉苗说“那好吧,我们就定每个月的15号前,每个月5000吧”,黄连芳回“好的”。2021年12月9日,黄汉苗向黄连芳发送转账35700元的交易记录截图,说“打给你了”,黄连芳回“好的,谢谢”。

黄连芳自认,黄汉苗已于2021年12月9日支付黄连芳货款35700元,又分别于2022年的1月17日、2月25日、3月20日、4月26日、6月9日、7月28日支付黄连芳货款35000元、35000元、35000元、34100元、5000欧元、34250元。

另,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021年12月9日1欧元对人民币7.1981元;2022年1月15日无汇率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1月14日1欧元对人民币7.2932元;2022年2月15日1欧元对人民币7.1917元;2022年3月15日1欧元对人民币6.9604元;2022年4月15日1欧元对人民币6.9068元;2022年5月15日无汇率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5月13日1欧元对人民币7.0555元;2022年6月15日1欧元对人民币7.043元;2022年7月15日1欧元对人民币6.7623元。

本院认为,黄汉苗向黄连芳购买童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黄连芳与黄汉苗于2021年12月上旬就案涉货款对账结算,经协商后达成合意,将总欠货款折算为2200000元,黄汉苗于每月15号前支付黄连芳5000欧元。上述通过微信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黄汉苗已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黄连芳主张黄汉苗拖欠了1期货款且已付货款中5期金额不足。根据双方的约定,黄汉苗于2021年12月9日支付的当期货款应为5000欧元,按照当时汇率折算人民币为35990.5元,但黄汉苗实际支付35700元,不足差额290.5元;黄汉苗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当期货款5000欧元,按照期满时汇率折算人民币为36466元,但黄汉苗于1月17日支付35000元,不足差额1466元;黄汉苗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当期货款5000欧元,按照期满时汇率折算人民币为35958.5元,但黄汉苗于2月25日支付35000元,不足差额958.5元;黄汉苗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当期货款5000欧元,按照期满时汇率折算人民币为34802元,黄汉苗于3月20日支付35000元,超出198元可相应抵充之前的欠款;黄汉苗应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当期货款5000欧元,按照期满时汇率折算人民币为34534元,黄汉苗于4月26日支付34100元,超出434元可相应抵充之前的欠款;黄汉苗应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当期货款5000欧元,但其于6月9日才支付该款;黄汉苗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7月15日前支付货款各5000欧元,按照期满时汇率分别折算人民币为35215元、33811.5元,但黄汉苗于7月28日支付34250元,不足差额34776.5元。综上,截至2022年7月30日,黄汉苗尚欠黄连芳已到期货款36859.5元(290.5元+1466元+958.5元-198元-434元+34776.5元)。除黄连芳自认的上述还款外,黄汉苗未能提供支付货款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黄连芳请求黄汉苗支付计至2022年7月30日的已到期货款38361元,本院对截至该日尚欠的货款36859.5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黄连芳同时请求黄汉苗支付以货款354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结合本案黄汉苗的欠款情况,黄连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该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为标准计付。黄汉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汉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连芳计至2022年7月30日的已到期货款36859.5元,并应支付以货款354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黄连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元,由黄连芳负担39元,黄汉苗负担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达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洪希文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