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陆水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7 主办律师:康志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5338号

原告: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前坑村前坑二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115648847。

法定代表人:卢丽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悌霖,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堉文,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陆水荥,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堉文、陆水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美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培荧

速录员柳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