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建英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5.08 主办律师:康志祥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3007号

原告:王建英,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强,龙口徐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福山区天府街1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554401196。

法定代表人:骆加辉,任经理。

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43XN。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

法定代表人:宋作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安,该单位职工。

原告王建英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英撤诉。

审判员张亚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恒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