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泉州秦辰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市尚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6.23 主办律师:康志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81民初2287号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市尚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56MN3N。

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延,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鹏,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秦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秀创业园创业二路36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UED59R。

法定代表人:严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茹,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市尚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泉州秦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尚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延、被告(反诉原告)秦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秦辰公司立即偿付尚捷公司货款35227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秦辰公司承担。庭审中,尚捷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货款金额减少为302276元。事实与理由:秦辰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尚捷公司购买布料,2020年8月31日双方进行对账,秦辰公司结欠尚捷公司布款352276元,并出具对账单一份交由尚捷公司收执,确认欠款事实。2020年10月23日秦辰公司支付了50000元货款,尚欠302276元货款未付。该款经尚捷公司多次催讨,秦辰公司推诿未还,致尚捷公司经济损失日益扩大。

秦辰公司辩称,2020年8月31日结欠后,秦辰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案外人王金萍付款50000元。秦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伟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亲戚,伟奇公司接受秦辰公司授权代为开票、代为对账、代为收货。王金萍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的20000元用于抵扣案外人安徽伟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奇公司)的债务。因尚捷公司供货质量不合格,导致货物积压无法售出,造成损失。

秦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尚捷公司赔偿秦辰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尚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秦辰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尚捷公司购买布料,但尚捷公司提供的布料质量不合格,未达到秦辰公司要求4级的质量要求,布料在拼色过程中褪色,致使秦辰公司支出洗衣费20万元,且因尚捷公司提供的布料不合格导致秦辰公司货物压在仓库,无法销售,经济损失达20万元。对于上述尚捷公司不能保质交货的情况导致秦辰公司经济损失,秦辰公司多次与尚捷公司交涉,尚捷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始终未与秦辰公司解决该问题。

尚捷公司针对反诉辩称,秦辰公司的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秦辰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所谓货物质量问题,且事实上也并不存在如秦辰公司所述的质量问题,秦辰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是为了赖账,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尚捷公司为配合秦辰公司对账,以所谓“异常”做出让步扣款10万元并在相应关联案件中予以抵扣,所谓质量问题、异常问题等均已处理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尚捷公司提供的关联案件(2021)闽0581民初2171号民事反诉状、追加秦辰公司申请书、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秦辰公司对关联性提出异议,后又认可案外人王金萍支付的2万元系用于支付(2021)闽0581民初2171号案件涉及的债务,对该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尚捷公司主张秦辰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伟奇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尚捷公司转账200000元。尚捷公司持有秦辰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一份,载明:上期转入欠款552276元;2020年8月5日支付货款200000元;经结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秦辰公司共结欠尚捷公司货款352276元等内容。王金萍于2020年9月30日向周玲玲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尚捷公司持有伟奇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一份,载明:上期转入欠款339092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货款20000元;2020年10月14日异常扣款100000元;经结算,至2020年10月14日止,伟奇公司共结欠尚捷公司货款219092元等内容。王金萍于2020年10月23日向刘欣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与秦辰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小平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2020年6月11日,严小平:“你这批黑色会把我搞死!!!拼什么颜色都褪!”2020年11月16日,严小平:“前天我们说得好好的!昨天你又叫人过来坐我办公室问我要排多少款!你说我能怎么说?”2021年2月5日,严小平:“不是我要翻脸!你比别人逼得还急!这个我纯粹是顾及情面,上百万货压在那没卖不说!打折扣了23万多,整件洗花费20多万!换了你心里舒服吗?能接受吗?”刘欣:“对不起。我们不是谈这个的时候。该处理的异常,也处理了。我也顾及很多情面,没有逼你怎样。年底前的款项,按我们之前谈好的付款就行。”严小平:“那我们就按事实办咯。”刘欣:“可以的。我们就实事求是吧。钱让你扣了10万,你还整天叫。到现在要钱,你却翻脸不认账。”严小平:“那行我让人准备资料!该怎么做怎么做吧!”刘欣:“异常扣款,不是扣了10万了吗。现在还想抵赖,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账也已经结了,你觉得你现在耍赖,有什么用吗?”严小平:“如果你觉得我在扯!我的库存不用算吗?货期延误折扣不用算吗?那个水洗的你连一半都没担到反而还觉得扣你多了!”刘欣:“难道我卖你布,你衣服卖不出去,就是我的问题吗?”严小平:“季节就两个月我们洗几个月你天天都看得到!还有几千件没洗完!你的意思就都不关你事?”刘欣:“异常扣款,我也已经让你们扣了,你现在还来说这事,你觉得合适吗?我们不用再扯这些了,好吗?”等内容。

诉讼过程中,秦辰公司申请对库存在其仓库的尚捷公司所供布料现场勘验并对布料质量进行鉴定,确认布料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布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对秦辰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尚捷公司与秦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秦辰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为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秦辰公司确认伟奇公司接受秦辰公司授权代为开票、代为对账、代为收货,再结合伟奇公司2020年8月5日转账200000元用于支付秦辰公司的债务、伟奇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付款20000元、秦辰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付款50000元均通过王金萍银行账户支付等事实,可以认定秦辰公司与伟奇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关于秦辰公司主张的布料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尚捷公司与秦辰公司已就包括布料质量问题在内的布料买卖争议达成减免价款10万元的合意,理由如下:1.从争议时间看,2020年6月11日严小平通过微信告知刘欣布料存在褪色情况,2020年10月14日伟奇公司在对账单上确认“异常扣款”10万元时,双方已就布料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异常扣款”的处理范围应认定为包括布料质量问题,秦辰公司主张异常处理系弥补逾期交货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从后续行为看,尚捷公司与秦辰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对货款进行结算,2020年10月14日确定“异常扣款”10万元后,秦辰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继续支付货款50000元,符合争议协商完毕后付款的特征;3.从沟通内容看,严小平在2020年11月16日微信聊天过程中说:“我们说得好好的。”刘欣在2021年2月5日微信聊天过程中反复强调“该处理的异常,也处理了”“年底前的款项,按我们之前谈好的付款就行”“钱让你扣了10万”“异常扣款,不是扣了10万了吗”“异常扣款,我也已经让你们扣了”,严小平均未予以否认,而是提出“打折扣了23万多,整件洗花费20多万!换了你心里舒服吗?能接受吗?”“我的库存不用算吗?货期延误折扣不用算吗?那个水洗的你连一半都没担到反而还觉得扣你多了”,表明其认为自己的实际损失高于双方已达成的减免金额。综上,可以认定尚捷公司与秦辰公司已对布料买卖争议达成减免价款10万元的一致意思表示,且该款项已于2020年10月14日抵扣伟奇公司的债务,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秦辰公司以案涉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次减免价款、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秦辰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尚捷公司要求秦辰公司支付货款302276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年利率5.78%(3.85%×1.5)计付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秦辰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尚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2276元,并按年利率5.78%赔偿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泉州秦辰服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计2917元,由泉州秦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650元,由泉州秦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庄英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菲菲

速录员蔡鸿毅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