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勇增、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7216号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5334726H。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吕勇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吕勇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请:1.判令吕勇增归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158990.61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0日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为41229.43元,之后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收,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吕勇增偿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以上1、2项金额合计201220.0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吕勇增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吕勇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借款合同名称:《家庭消费贷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5月21日。
三、借款人:吕勇增。
四、借款本金:200000元。
五、借款期限:24个月。
六、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七、借款利率:月利率1.80%。
八、罚息、逾期违约金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费用、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时,按利息计收的,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利率[上浮50%]加付自款项到期日起至借款人实际偿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罚息,按手续费计收的,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日息[0.08%]支付自款项到期日起至借款人实际偿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利息;同时,借款人应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违约金,每次逾期违约金为当期累计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人民币20元。
九、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的约定: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承担支付罚息、逾期违约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其他责任,同时,贷款人还有权选择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由贷款人视情况决定)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
十、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委托代理机构清收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十一、放款日期:2019年5月22日。
十二、实际到期日期:2021年5月21日。
十三、逾期还款日期:2019年12月15日。
十四、欠款最新截止时间:2021年1月30日。
十五、欠款本金:158990.61元。
十六、最新欠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41229.43元。
十七、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吕勇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58990.61元及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0日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为41229.43元,之后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收,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计2159元,由吕勇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杨绿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吴蔓凡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