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建省超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09 主办律师:康志祥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民初906号
原告: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盛社区安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超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东海湾中心2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超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毅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