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日照市东港区某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宽达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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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102民初14636号
原告:黄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店日照市东港区某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安某安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原告黄某黄某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店日照市东港区某店(以下简称“某店”至判决主文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被告某店的经营者安某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费用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仅指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不再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视频拍摄、策划、及抖音推广等工作,被告联系原告进行视频拍摄及抖音推广工作,在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7日期间共计完成13条视频作品,经双方结算最终收取被告拍摄费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24年2月9日支付原告500元,剩余3500元至今未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店辩称,原告收费过高,不符合市场价格。虽然原告给其拍了12条视频,但是并未给其带来收益,原告在拍该短视频之前承诺给被告带来较大收益。原告为了让被告拍某
视频有哄骗的行为,拍某视频是原告找的被告,不是被告找的原告,原告还给了被告各种承诺,承诺短视频能给被告增加收益,打造被告的知名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予以核对,证明原被告就服务内容达成合意,原告已按约交付视频,被告未全额支付服务费的事实。
证据二、付款凭证打印件,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予以核对,证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微信转款500元,尚欠3500元的事实。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予以核对,证明原告就剩余3500元欠款多次向被告催要的事实。
被告某店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认为没有发那么多,只有10条视频。而且拍视频是一次性拍摄,之后原告又剪辑。原告一共给拍摄了三次,又通过剪辑分成了四条,因为视频中的衣服都是一样的。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转了500元给原告无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某店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抖音某店账号中发布的短视频10条的截图打印件一份(当庭出示原始载体,庭后提交的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给被告剪辑视频10条,但是不是给被告拍了10次,是去了三四次,原告回去后剪辑的,因为视频中衣服场景都是相同的。其中2023年4月8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7日、2023年3月31日四条视频是一次拍摄的,2023年3月28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17日视频为一次性拍摄,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10日视频为一次性拍摄。
原告黄某黄某经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视频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从被告所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原告为被告拍摄相关宣传段视频,尽心尽力,每条的内容和要表达的效果都是达到被告经营者满意后才进行发布。原告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关费用。
经审查,对于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后续分析中综合认定。以上证据均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爱宝贝抖音推广(7)”微信群(该群成员为原告、被告经营者安某安某及原告方工作人员),该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3月4日,原告发送“跃达爱宝贝成片.mp4”,并称“@爱宝贝美甲-靓贩荟这个你发一下你们家微信视频号”后又发送了“跃达爱宝贝.2...mp4”视频。3月7日,原告发送视频一份,并@安某安某。3月10日,原告发送视频一份,并@安某安某,称:“看看片子”,安某安某回复:“好”。3月11日,原告发送视频一份,原告方工作人员称:“@爱宝贝美甲-靓贩荟这个别忘了发一下”。3月12日询问称“@安某安某摩羯刷什么时候发”。3月13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安某安某姐,看一下片子有什么问题”,并发送视频一份,安某安某回复:“好”。3月17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安某安某看一下片题”,并发送视频一份,安某安某回复:“可”。3月21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视频一份,原告随后发送消息:“一多放你,大家都认识你,认可你”、“@安某安某你看下哪个片段不好看,让改下,下午就要发了”。3月22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视频一份,称“把那个地方剪了一下,姐你看一下”、“@安某安某”,安某安某回复:“好”。3月28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视频一份,并称:“@安某安某姐,看一下片子有问题没”。4月7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爱宝贝-副本-副本(2)-副本(1)(2).mp4”,并称:“@安某安某某看一下片子,没有问题直接发了”。
原告与被告经营者安某安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姐,有空把之前的拍摄费给我结了吧,我看一共是12条,按照单价400吧,一共是4800”,安某安某未回复。2023年7月1日,原告:“......给人结费用嘛”,安某安某回复:“我这几天刚退了个股”、“过两天给你转吧”。2024年2月9日,原告:“姐,今天都除夕了,结账给我们啊”,安某安某向原告微信转账500元。2024年4月17日,原告:“姐,我们去年的款结一下啊,都拖了一年了,一共才收4000块钱,也不是多大的数字”,安某未回复。2024年6月2日,原告:“姐,我们的款结一下吧,这都一年多了”,安某安某未回复。2024年6月6日,原告:“我们的款结一下吧这都一年多了”,安某回复:“宽裕了就给你结”。
被告抖音账号(an68286)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8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8日发布了原告拍摄的视频。
原告主张为被告拍摄视频的费用经结算为4000元,被告仅支付500元,尚欠3500元一直未支付。被告不同意支付,辩称原告拍摄视频收费标准高于市场价,原告拍摄视频仅拍摄了三四次,通过剪辑制作10个视频发布,原告承诺拍摄视频给被告带来收益,然实际被告并未增加收益。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黄某为被告某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并将视频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视频后将视频发布于短视频平台,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视频拍摄、剪辑制作等服务,并将视频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费用。根据原告与被告经营者安某安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向被告经营者催要案涉费用,称“一共才收4000块钱,也不是多大的数字”,安某安某虽未回复,但在原告后续催要过程中,安某安某承诺资金宽裕会向原告支付,并未对费用的数额提出异议,且在原告向某安某催要案涉费用过程中安某安某向原告支付500元费用,支付时也并未费用的数额提出过异议,被告抗辩称原告收费标准高于市场价格,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费用3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拍摄视频次数仅为三四次,原告提供的10条视频是通过剪辑的方法制作的以及原告承诺拍摄视频会增加被告的收益,但并未提高被告的收益,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按照拍摄次数收费以及拍摄视频需提升被告的收益为被告支付费用的条件,在原告向被告催要费用时,告知被告按照每条视频400元收费,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费用,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店日照市东港区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还原告黄某黄某费用3500元及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店日照市东港区某店负担。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店日照市东港区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某黄某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冀平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义安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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