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司某良与周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14 主办律师:唐宽达

唐宽达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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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
已核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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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7129号

原告:司某良,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伟,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治同,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军,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司某良与被告周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司某良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已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司某良负担。

审 判 员石玉娇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崇芳

书 记 员隋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