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6-27

北海财政拨款延迟能否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免责争议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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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历来是争议高发区。当合同约定以“财政拨付补助资金”作为付款条件时,若政府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拨付,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付款?本文通过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2019)桂0521民初3233号案件,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深度剖析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的边界,帮助施工合同当事人厘清责任,防范风险。

一、案情回顾:财政拨款到账,发包人仍拒付工程款

2017年,广西合浦县根据上级政策对农户厨房、厕所进行改造。原告李世*(承包方)与被告陈聪(发包方)签订《改造协议书》,约定由李世为陈聪改造厨房、厕所,工程款按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支付。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财政部门已将3800元补助资金拨付至陈聪银行账户。然而,陈聪却以“财政拨款未到账”为由拒绝向李世支付工程款。李世*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

合浦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约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财政部门已拨付补助资金,被告应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800元。

二、法律焦点: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的边界在哪?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合同约定的“按财政拨付资金支付”条款,恰恰是实践中不可抗力免责争议的典型场景。若财政部门因下列原因未能拨付,发包人能否免责?

1. 不可抗力的法定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政府征收等。其免责范围需满足三要素:

  • 不可预见性: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事件发生无法合理预见;
  • 不可避免性:事件发生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
  • 不可克服性: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克服其影响。

2. 财政拨款延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关键痛点:政府政策调整、资金拨付延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 肯定观点:若因法律法规变更、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如取消补贴项目、预算收回)导致拨款无法完成,可视为不可抗力,发包人可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
  • 否定观点:财政拨付属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而非不可抗力。发包人作为合同主体,应预先评估政府拨款风险,不能将自身风险转嫁给承包人。政府部门拨款延迟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

边界界定:若拨付延迟系因可预见的财政审批流程(如年度预算审核、拨付流程耗时),则不构成不可抗力;若因突发性、非可控的政府行为(如因自然灾害导致政府财政系统瘫痪、政策突然废止),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3. 本案的启示:不可抗力免责的“红线”

本案中,财政部门已拨付资金,发包人拒付仅是以“拨款未到账”为由,显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若假设财政部门因不可抗力(如台风导致档案馆损毁,拨款凭证丢失)未能拨付,发包人能否免责?法院通常需审查:

  • 发包人是否尽到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提供证明;
  • 发包人是否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如主动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办手续、与承包人协商替代付款方案;
  •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若拨款系统因不可抗力瘫痪,但发包人自身有存款,仍可先行垫付,则不可抗力不能成为不付款的理由。

三、以案说法:施工合同不可抗力争议的五大痛点

结合本案及大量实务经验,以下为当事人最常关注的痛点及对应细节关键词:

1. “按财政拨款付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关键词:附条件付款政府信用风险承包人资金垫付风险
  • 法律风险:此类条款将付款义务与第三方(政府)行为绑定,若政府拨款延迟或取消,承包人可能陷入“工程完工却拿不到钱”的困境。法院倾向于认定该条款为付款期限约定,而非付款条件,即发包人不得以政府未拨款为由无限期拖延。

2. 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分配

  • 关键词:证明程度官方文件不可抗力报告
  • 痛点: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政府公告、气象证明、政策文件等证据。若无法提供,法院将不认定。承包人可主动要求发包人提供,否则视为未发生。

3.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的关联

  • 关键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全部/部分免责损失分担
  • 规则:仅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才可解除合同。若仅导致付款延迟,则不能解除,只能要求顺延履行或减轻责任。

4. 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设计

  • 关键词:列举式定义通知时限减损义务费用承担
  • 建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范围(如:战争、地震、洪水、政府禁令等),并约定发生后的通知期限(如7日内书面通知)、减损措施(如停止施工、减少损失)、费用分担(如人员窝工费、机械租赁费由谁承担)。

5.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 关键词:行政命令环保管控规划调整征收征用
  • 司法观点:普遍的、抽象的政府行为(如立法、政策调整)通常视为不可抗力;具体的、针对特定项目的政府行为(如因承包人违规被责令停工)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自身过错。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不可抗力争议

  1. 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范围:将“政府拨款延迟”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或约定“政府拨款延迟超过X个月,发包人应先行垫付”。
  2. 保留证据:发生不可抗力时,及时收集官方文件、公告、气象记录等,并书面通知对方。
  3. 合理分担损失: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期间的损失计算方式,如人员窝工费按日补偿、机械租赁费按比例分担。
  4. 及时催收:即使政府拨款延迟,承包人仍应定期向发包人催收,保留催收证据,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五、一句话问答(常见问题速查)

  • 问:政府拨款延迟,发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拒付工程款?
    答:不能。除非能证明拨款延迟系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且已尽到通知和减损义务,否则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 问:施工合同约定“按财政拨款付款”,承包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答:建议在合同中增加“若财政拨款逾期超过X个月,发包人应自行垫付”条款,并保留政府拨款文件作为证据。

  • 问: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暂停施工、遣散部分工人),同时收集证据,为后续索赔做准备。

  • 问:法院如何认定“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答: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客观事件;商业风险是可预见、可控制的市场变化(如涨价、降价)。前者可免责,后者不能。

  • 问: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政府公告、气象证明、政策文件、新闻报道、第三方鉴定报告等,且需证明该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案件800+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保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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