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22

襄阳工伤停工留薪期月工资认定规则与风险防范指引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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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在工伤待遇纠纷中,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即“月工资”的认定——往往是劳资双方的争议核心。用人单位常主张按较低标准(如基本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支付,而劳动者则依据实际收入主张更高数额。本文以**(2019)鄂0624民初2193号**判决书为蓝本,剖析月工资认定的法律逻辑与实操方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指引。


一、争议焦点:月工资从何而来?

本案中,劳动者林某(原判决书中的“林敬和”)在鼎天公司工地工作仅30天,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共支付10600元。公司主张其月工资应为3500元,而林某主张应按10600元计算。法院最终采信了林某的主张,认定月工资为10600元,并以此核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63600元。这一认定的关键,在于工资证据的完整性与逻辑链条。


二、法院认定月工资的详细步骤

法院的裁判思路可拆解为以下三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参照验证:

1. 确定实际工作期间与报酬总额

法院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是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2日,共30天。陈小根分三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到原告个人账户的工资分别为1500元、3500元、5100元,另还支付500元现金,合计10600元。”
关键点:即使工作时间不足整月,法院仍以实际收到的报酬总额除以实际工作天数,换算成月工资。本案中,30天报酬10600元,可直观推算出月工资即10600元(按30天计,或按21.75个法定工作日换算,结果与10600元接近)。

2. 排除用人单位的不合理主张

公司辩称“月工资为3500元”,但法院指出“原告称被告月工资为3500元缺乏依据”。原因在于:公司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或薪酬制度等书面证据,而劳动者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木工班班长山某的出勤记录本)以及带班人陈小根的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3. 适用停工留薪期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法院参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林某的伤情(多处骨折、损伤),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最终核定:10600元/月 × 6个月 = 63600元


三、实操指南:如何锁定“月工资”?

对于劳动者(如林某):

  • 保留所有薪酬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现金收条、考勤表、工资条等,缺一不可。本案中,林某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和证人证言,这是胜诉的基础。
  • 关注“实发工资”而非“合同工资”:若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际收入,应收集加班费、奖金、补贴等证明实际收入水平的材料。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同步取证:在认定工伤后,及时调取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记录(如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平均计算)。

对于用人单位:

  •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薪酬结构:切忌口头约定工资,或仅支付“最低工资”掩盖真实收入。
  • 保存考勤与工资发放台账:若主张劳动者月工资为3500元,需提供薪酬制度、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延展与提示:别忽略这些细节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本案中,法院以201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120元为基数,计算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440元)。注意:若劳动者在诉讼中主张更高基数(如2018年度的4800元),可能获得更优结果。建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动提交最新年度社平工资数据。
  2. 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于“仲裁申请书送达用人单位之日”(2019年7月29日)解除,而非劳动者申请日。实务中,劳动者若要离职,应固定证据(如邮寄送达回执)。
  3. 行动建议:若遭遇类似争议,请立即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证人联系方式,并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工伤认定后1年内)申请仲裁。切勿因证据不足而草率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方案。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624民初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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