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竣工后监理费支付条件与逾期利息认定要点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费支付纠纷是常见争议。本文以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为例,解析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费支付条件的认定标准,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帮助从业者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A公司(原福建省盛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B单位(原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管理中心)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017年8月28日,双方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约定B单位委托A公司对“某市场修缮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酬金19190元,支付方式为:工程量完成50%时支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但B单位未按约支付监理费。
判决书原文引用:“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31日竣工。根据合同约定当工程量完成50%时招标人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监理酬金。虽然本案B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50%时支付酬金总额的50%,但A公司仍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监理职责。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支付全部监理费的条件已经成就。”
争议焦点一:监理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法院认定:尽管B单位未按约在工程量完成50%时支付首期款,但A公司继续履约,且工程已竣工验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监理费的条件已成就。具体方法:合同履行中,即使一方先违约,另一方仍可通过继续履约主张后续付款;关键在于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如竣工验收)。
争议焦点二: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认定:合同中仅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但未明确滞纳金计算方式。判决书原文引用:“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方式,现A公司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缺乏依据。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鉴于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法A公司可要求B单位支付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滞纳金。”
具体步骤:
- 明确逾期起算点: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五个工作日(本案为2018年2月7日)。
- 分段计算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LPR。
- 未约定计算方式时,不支持固定年利率(如6%),而适用法定利率。
二、延展与行动建议
合同约定要明确:建议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如每日万分之五),避免争议。证据保全:保留竣工验收证书、监理日志、付款催告函等,证明已履约及对方逾期事实。诉讼时效:监理费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应付款之日起算,及时主张权利。
如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和履约证据制定维权方案。进一步行动:可参考本案裁判规则,核对监理合同细节,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闽0305民初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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