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2

泉州监理合同资料移交约定不明致尾款保证金纠纷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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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费的支付与结算往往是纠纷的高发地带。实践中,很多监理人认为只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就万事大吉,剩下的监理费和保证金自然会到手。然而,现实中却有一大批监理人,因为合同中某一条关于“资料移交备案”的模糊约定,最终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请,赔了时间又亏钱。

本文结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1038号判决书,深度解析监理合同中“内容约定不明”导致的据实结算风险,并给出实务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 原告: 广东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公司”)
  • 被告: 莆田**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莆田医*”)
  •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核心争议: 监理费尾款15.633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5.633万元应否支付?

2009年7月,粤公司与莆田医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粤*公司监理某门诊医技综合楼项目。合同约定:

  • 监理报酬按工程中标价10646.2822万元暂定计取156.33万元,实行固定价格包干;
  • 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备案完成后10日内支付尾款10%(即15.633万元);
  • 履约保证金按监理报酬10%计取(即15.633万元),在完成监理、通过验收合格、完成档案资料移交备案后7日内全额退还。

工程于2011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莆田医已支付90%监理费140.697万元,但剩余15.633万元监理费及15.633万元履约保证金一直未付。粤公司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及核心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备案完成”。该条件并未成就。
  2. 粤*公司举证不足:法院多次释明要求粤公司提供已完整移交备案资料的证据,但粤公司仅移交了部分材料,未能证明已完成全部资料移交义务
  3. 即使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资料缺失,也不能免除监理人的移交责任
  4. 关于莆田医*主张抵销:因粤公司监理失职导致地面沉降损失,法院另案判决粤公司赔偿56156.85元,该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抵销。但即便如此,剩余10.017315万元监理费及15.633万元保证金,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仍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粤公司承担。


三、本案核心痛点深度分析:内容约定不明,如何导致监理费据实结算?

本案虽然合同条款表面看起来“明确”,但实际上却隐藏着巨大的“约定不明”风险。具体体现在:

1. “资料移交备案”的具体范围、标准、清单约定不明

合同仅约定“完成档案资料移交备案”,但并未明确

  • 需要移交哪些监理资料?(开工报告、监理日志、验收记录、质量评估报告、影像资料等?)
  • 移交的格式要求(纸质版?电子版?各需要几份?)
  • 移交后由谁负责归档?验收标准是什么?
  • 如果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资料缺失,监理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风险点:法院认为,只要监理人未能提供完整、合格的备案资料,就不符合付款条件。但实践中,监理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完全履行了移交义务”,因为“移交”是一个持续性、需双方配合的过程。合同中未明确清单,就容易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

2. “固定价格包干”与“据实结算”的冲突

本案合同约定监理费为“固定价格包干”,暂按中标价计取。但在付款条件中,又附加了“资料移交备案”作为尾款支付前置条件。这实际上是将固定价格变成了附条件的支付。一旦条件不成就,固定价格也形同虚设。

风险点:很多监理合同写着“固定总价”,但末尾又有“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待资料归档后支付”之类的条款。这种混合表述极易被发包方利用,导致监理方实际收到的费用低于合同价甚至血本无归。

3. 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与监理费支付条件绑定,形成双重重压

本案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与监理费尾款支付条件完全一致(均要求“资料移交备案完成后”)。这使得监理人一旦无法完成资料移交,不仅拿不到尾款,还要被长期占用保证金。15.633万元的保证金从2011年至今被占用近10年,资金成本损失巨大。

风险点:履约保证金应当与主合同义务(如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挂钩,而不应与“资料移交”这种行政性或程序性义务绑定。否则极易造成发包方“一扣到死”的不公平局面。

4. 法院抵销权的错位运用

本案中,法院虽然支持了莆田医*的抵销主张,但抵销的对象是“剩余的工程监理酬金”,而非“履约保证金”。法院最终认定“剩余监理酬金10.017315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5.633万元因条件未成就均不支持”,实际上是让监理方既承担了赔偿损失,又丧失了尾款和保证金的请求权。

风险点:发包方常常利用监理方的微小过失(如本案例中仅赔偿5.6万元,但尾款和保证金合计31万元),通过抵销和条件未成就的双重抗辩,实现“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


四、律师实务建议(干货要点)

1. 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资料移交”的具体清单和标准

  • 建议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需要移交的监理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检验批资料、分部分项验收记录、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 明确移交的形式(电子版+纸质版)、份数接收方(建设方或城建档案部门)。
  • 约定移交完成的时间节点(如竣工验收后30日内),并设定交接签收单作为书面凭证。

2. 将履约保证金与主合同义务分离

  • 建议将履约保证金与监理合同根本义务(如服务质量、进度控制、安全监理)挂钩,避免与资料移交等行政性工作绑定。
  • 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分期退还机制:如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50%,资料移交备案后退还50%。

3. 在施工过程中,同步收集整理资料,并定期要求发包方确认

  • 建议每个关键节点(如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都要求发包方签署 “监理资料已收到并确认” 的确认函。
  • 如因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原因导致资料缺失,应立即发函要求发包方协调解决,并保留证据。

4. 明确约定“资料移交完成”的证明方式

  • 建议约定:双方共同出具《监理资料移交确认书》,或发包方在接收资料后7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完成
  • 避免“口头移交”“部分移交”等模糊状态。

5. 诉讼策略:主动举证,避免消极对待

  • 本案中,粤*公司仅提供“材料清单”,未能提供双方签字的移交记录,法院据此认定举证不足。
  • 建议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如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调取备案记录),或申请鉴定人出具专业意见。

五、一句话问答(三组)

Q1:监理合同中约定“资料移交备案完成后支付尾款”,但发包方一直不配合办理备案,怎么办?
A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方应在收到监理资料后7日内书面确认,逾期视为完成”,否则监理方可起诉要求发包方履行协助义务并支付尾款。

Q2: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资料不全,监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A2: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原因可免责,否则监理人仍需承担“督促、检查承包人按要求编制竣工文件”的合同义务。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资料缺失,监理人可免责”或“发包方应自行协调施工单位补正”。

Q3:履约保证金与监理费尾款是否属于同一性质?法院能否支持分开判决?
A3: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履约保证金是担保款,监理费尾款是工程款。如果合同未将两者绑定,法院可以分别处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资料移交完成与否无关”。


六、专业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内容约定不明”是监理人最容易踩的坑。看似简单的“资料移交备案”几个字,背后却隐藏着举证责任、履行标准、付款条件三重风险。

如果您正面临监理费被拖欠、履约保证金被长期占用等困境,或者对合同条款的模糊约定感到困惑,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策略。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如果您有类似案件,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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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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