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沉默与所有权转移的认定要点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一、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先试用后购买”的买卖模式并不罕见,尤其是涉及农业机械设备、新型育秧硬盘等专业性较强的产品时,卖方往往会允许买方先行试用,待确认产品符合需求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然而,当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未明确表示是否购买,而是保持沉默或继续使用货物,这种沉默是否构成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不少合同纠纷当事人关注的痛点。
本文结合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苏0925民初4261号),深入剖析沉默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并探讨试用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二、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日,原告建湖东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东某公司向某公司供应黑色育秧硬盘,总价款114万元。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及违约金标准(每日2‰)。东某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某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25年3月3日双方结账,确认某公司尚欠货款899579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了分期付款计划。但此后某公司未按计划付款,东某公司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标准过高调整为年利率4.65%(以LPR为基础加计50%)。同时,法院驳回了东某公司要求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请求。
三、法律分析:沉默为什么不能随意等同于同意?
1. 试用买卖的法律特征与意思表示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637条至第639条,试用买卖的核心在于: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也就是说,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沉默在法律上被拟制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拟制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双方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和试用条件。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普通产品购销合同,并非试用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是分期付款,而非先试用后付款。因此,被告某公司验收货物并投入使用的行为,并非试用期的沉默,而是对货物质量及数量的默示认可——即通过行为(使用货物)表明接受了标的物。这与试用买卖中的沉默有本质区别。
2. 买受人的沉默何时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
司法实践中,判断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主要看以下三点:
- 是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如试用买卖中法律明确规定沉默视为购买;又如对账单签字确认视为对债务的认可(本案即属于此类)。
- 是否有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部分行业长期存在“试用期不退货即视为购买”的做法,但需有证据证明双方均知晓并接受该惯例。
- 是否有后续履行行为:买受人实际使用、处分货物,且未提出异议,通常可推定其有购买意愿。
关键细节:当事人常常忽视以下痛点——
- 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和退货方式,导致事后难以认定“沉默”的法律效果;
- 买受人误以为不表态就不会产生付款义务,实际上因使用行为已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购买;
- 卖方未保留试用期起止时间和买方未提异议的证据,导致无法适用沉默等于同意的规则。
3. 本案的启示: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本案中,原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2‰(年化约73%),法院认为明显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调整为以违约行为发生时LPR(年利率3.1%)为基础加计50%,即年利率4.65%。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调整幅度——通常不超过LPR的1.5-2倍。
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注意:
- 约定过高违约金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因触发司法调整而增加诉讼风险;
- 最好约定明确、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例如“按日万分之五”或“按LPR的1.5倍”;
- 卖方在催款时应主动计算逾期利息,避免因标准过高被法院全盘否定。
四、律师建议:如何防范试用买卖中的沉默风险?
- 合同条款要明确: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间费用承担、退货条件、沉默的法律后果(如“试用期满未退货视为同意购买”)。
- 保留关键证据: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试用期届满的书面催告函、买受人使用货物的现场照片或视频。
- 及时催告:试用期满前或期满后,卖方应书面通知买受人是否购买,并保留邮寄凭证或聊天记录。买受人若保持沉默,卖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 注意区分“试用”与“普通买卖”:若买方仅是为检测产品性能而短暂使用,应明确写为“样品试用”而非“交付使用”,避免被认定为已完成验收和所有权转移。
五、结语
沉默,在某些法律场景下可以等同于“同意”,但并非所有沉默都产生法律后果。在试用买卖中,法律赋予了沉默特定的拟制效力,但这需要以明确的合同约定为基础。本案的判决也提醒我们: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应在交易前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沉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遇到合同纠纷或试用买卖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维权良机。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电话/微信:XXX,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买受人试用后未表示是否购买,是否自动视为同意购买?
答:不一定。只有在试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和沉默后果,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638条)时,沉默才视为同意购买。
问:卖方如何防止买受人试用后不付款?
答: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和“试用期满未退货视为购买”的条款,并在试用期满前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催告买受人作出决定,保留证据。
问:本案中被告未到庭,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其承担责任?
答:可以。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问: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一定会调整为LPR的1.5倍吗?
答:不一定。调整幅度取决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LPR加计50%是常见标准,但不代表所有案件都适用。
问:对账单签字确认后,能否反悔说不欠钱?
答:原则上不能。对账单是双方对债务的确认,具有证据效力,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会采信对账单内容。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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