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6-17

日照公司合同欺诈认定与撤销的实务要点解析

唐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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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核心价值:厘清欺诈认定规则,防范交易风险

在公司合同纠纷中,信息不对称常导致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隐瞒重要事实,从而引发欺诈争议。如何认定“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如何适用合同撤销权?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件(案号:(2017)鲁11民终2189号)为切入点,结合判决原文,系统分析欺诈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实务指引——卖方未主动披露重大瑕疵,即可构成欺诈,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

二、分层解析:欺诈认定的要件与裁判逻辑

(一)事实认定:卖方“明知”且“故意隐瞒”是关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卖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从以下两步层层推演:

第一步:查明卖方对车辆事故史是否知悉。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车辆于2013年2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上诉人(某甲)在此事故中系乘车人。……某甲于2016年5月3日购买该车使用,对该车事故情况和车辆状况应该是知悉的。”(引自判决书原文)二审中,上诉人某甲亦“认可2013年2月17日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其系乘车人”。(引自判决书原文)法院据此认定某甲对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这一事实“明知”。

第二步:判断卖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判决书载明:“某甲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交易过程中已将案涉车辆全部事故信息、维修信息告知被上诉人乙某。”(引自一审法院认定)卖方未主动披露车辆重大维修史,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告知,法院据此推定其存在“故意隐瞒”。

(二)法律适用:欺诈构成的四要件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效力

法院引用了两项核心规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7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私下交易不受《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调整”的抗辩,二审法院明确回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可见,二手车经销、拍卖、直接交易行为均应适用该办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车辆交易亦应受到该办法的规范。”(引自判决书原文)这意味着,即便非正规市场内的个人对个人交易,卖方同样负有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

(三)裁判结果: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费用分担规则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车辆买卖合同,某甲返还购车款31000元,乙某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同时认定乙某作为买方“对车辆瑕疵未尽到审慎检查和详细了解的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故车辆过户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损失,由乙某承担。”(引自一审判决)此规则提示:买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需自行承担部分交易成本,但欺诈行为本身不因此豁免。

三、延展实务:如何防范与应对合同欺诈

(一)对卖方:主动披露,保留证据

本案表明,卖方仅口头告知或“认为买方已检查”不足以免除责任。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合同附件、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逐项列明标的物已知瑕疵,并由买方签字确认;重大交易前,建议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

(二)对买方:尽职调查与及时维权

  1. 交易前,利用公开渠道(如保险记录、维修档案、车辆事故查询平台)核查标的物历史;
  2. 发现欺诈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并保存交涉记录;
  3. 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原《合同法》第54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消灭。

(三)对法务人员:完善合同审查清单

在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商品买卖等合同纠纷中,建议将“信息披露条款”作为必备条款:明确约定标的物是否存在诉讼、抵押、重大瑕疵,并设定“陈述与保证”条款,一旦虚假陈述即视为欺诈,买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民终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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