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监理附加费争议:合同约定缺失的风险启示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工期延误产生的附加工作报酬计算,长期是合同纠纷的高发地带。本文结合一起真实案例,剖析法院如何认定“附加工作监理费”,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提供合规参考。核心价值在于:合同约定明确的计费标准,是避免后期争议的关键。
一、争议焦点:附加工作监理费是否应当支付
案情回顾:福建省中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莆田学院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合同工期(400天),正常监理费按工程总造价2.131%计取。实际工期长达1181天,中福公司认为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延误,应支付附加工作监理费1103000元(计算方式:附加工作日数781天×合同报酬565100元÷400天)。
被告抗辩:莆田学院主张工期延长系市政道路降坡等政策原因导致,非其过错;且工程量增加已使工程总造价上升,中福公司已按增加后的造价获得监理费,再主张附加费系重复计算。
二、法院认定:公平原则下的酌定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
- 合同对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合同专用条件仅写“视工程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也无交易习惯可循。
- 原告计算方式失公允——中富公司以“附加工作日数×日平均酬金”为标准,未考虑“已以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报酬”,也未扣除停工期间(2008年10月15日至2010年1月29日)的服务内容变化。
- 法院综合考量因素:实际损失、服务时间、当事人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判令莆田学院赔偿中福公司监理费损失200000元。
判决书原文引用:“综合考虑已以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报酬、中福公司的实际损失、涉案工程停工后提供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酌定莆田学院赔偿中福公司监理费损失200000元。”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避免附加费争议
-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附加工作”的定义(如因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多少天),并写入具体计算标准(如“按日平均酬金×附加天数”或“按增加工程造价的固定比例”)。
- 过程管理:每遇设计变更、工期调整,均需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施工三方签字确认。
- 证据留存:若发生工期延误,监理单位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发包人确认延误原因(如判决中法院对“工程签证单”“设计修改通知函”的采信)。
- 诉讼策略:若合同约定不明,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主张按交易习惯或公平原则确定报酬,但需提交实际损失证据(如人员工资、管理成本等)。
四、延展启示:进一步行动指南
本案警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附加工作”条款绝不可空白或模糊。实务中,建议在合同中以附件形式拟定“附加工作报酬计算表”,明确三个要素:
- 触发条件(如工期延误超30天)
- 计算基数(按合同报酬折算日单价,或按人均成本)
- 支付节点(按月或按季度结算)
若已陷入类似争议,应迅速启动证据固定程序,并择机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因“权利睡觉”而败诉。本案中,法院认定诉讼时效自生效判决确定工程总造价时起算,为权利人提供了宝贵窗口期。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302民初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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