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6

日照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要点解析1

唐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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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的真实性认定往往成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很多当事人因缺乏对电子证据保存与认定的法律知识,导致在诉讼中陷入被动。本文通过一则真实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其中涉及考勤表、印章、欠条等证据的认定),分析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关键要点,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简介

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监理公司”)承揽了日照市某安置区监理项目。张某(为保护隐私,隐去一字)自2015年起在该项目从事监理工作。2017年3月,项目负责人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劳务费15760元,欠条上加盖了“海大监理公司玉兰花园(安置区)项目监理部”印章。张某还提交了考勤表、工作联系单、罚款单等证据,均加盖了上述印章。后因海大监理公司拒绝支付,张*某诉至法院。

海大监理公司抗辩称:不认可王某系公司员工,不认可印章的真实性,认为欠条系单方证据,且张某此前曾就同一事实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电子证据(包括书证中的印章、考勤表等)的真实性认定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印章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

核心痛点:当事人常因印章真伪不明而陷入诉讼僵局。一方主张印章系伪造,另一方主张印章真实,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本案裁判规则:海大监理公司主张印章系伪造,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报警记录、印章鉴定申请等)证明伪造事实。法院认为,普通公民张某难以识别印章真伪,在张某实际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海大监理公司作为印章使用单位,应当对印章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启示

  • 主张印章伪造的一方,必须提供初步证据(如对比印模、报警回执、鉴定申请等),否则法院将推定印章真实。
  • 对于当事人而言,若对方使用印章,应及时留存印章样章或要求对方提供授权文件。

(二)“表见代理”在证据认定中的适用

核心痛点:无权代理人出具的证据(如欠条)能否约束被代理人?当事人常因代理人身份不明而互相推诿。

本案裁判规则:王某虽非海大监理公司明确授权的员工,但张某提交的考勤表中记载了王某的考勤情况,且欠条、工作联系单等均加盖了项目监理部印章。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海大监理公司应对外承担王*某行为的后果。

实务启示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相对人(张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王某)有代理权;②相对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
  • 在买卖合同中,若对方员工或代理人出具了带有公司印章的确认函、欠条等,即使公司事后否认,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 建议:签订合同时,务必核实代理人身份(查看授权委托书、社保记录等),并保留所有证据原件。

(三)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认定

核心痛点: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如何证明其完整性?

本案裁判规则:张*某提交的考勤表、荣誉证书等证据虽非电子数据,但法院在认定其真实性时,关注了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

  • 考勤表中有王某的考勤记录,与欠条中王某的签名相互印证;
  • 荣誉证书上加盖了海大监理公司日照分公司公章,且海大监理公司无法证明该公章系伪造。
    法院据此综合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实务启示

  • 电子证据(如电子合同、微信记录)应当完整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并确保时间戳、发送方信息、内容未被篡改
  • 建议使用电子合同平台公证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 关联性要求: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如合同磋商记录、付款凭证、催款通知等。

(四)重复起诉的认定——避免“一事不再理”

核心痛点:当事人先后以不同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裁判规则:张*某曾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后撤诉。本次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法院认为:前后两案的诉讼主体(前者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本案以总公司为被告)、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诉讼请求均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实务启示

  •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先后以“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起诉,或主张不同的违约赔偿责任,可能需要分别评估是否属于同一诉讼标的。
  • 建议:在起诉前明确法律关系(如合同之诉、不当得利之诉等),避免因案由错误导致程序障碍。

三、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三个一”原则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电子证据,建议当事人牢记以下三点:

  1. 一次采集:电子证据应在第一时间固定(如截图、录屏、下载),避免因手机清理、账号删除等导致丢失。
  2. 一气呵成:保存证据时,应当连贯展示上下文(如聊天记录的前后对话),不可断章取义。
  3. 一片诚心:切勿对电子证据进行编辑、篡改或删除。一旦对方申请司法鉴定,伪造证据将面临诉讼制裁。

四、一句话问答精选

Q1: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定案证据?
A:能,但需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如朋友圈头像、备注信息、对话内容)、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无间断),并建议进行公证。

Q2:公司不承认项目章的真实性,当事人该怎么办?
A:可要求公司提供其备案印章的样本比对,同时收集考勤记录、工作文件、付款凭证等形成证据链,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Q3:如果欠条上只有个人签名没有公司盖章,能否起诉公司?
A: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该个人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经授权、是否有表见代理事实等)综合判断,仅凭个人签名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公司担责。

Q4:同一个事实,先仲裁后诉讼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A:不必然。需判断仲裁与诉讼的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结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关键环节,但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当事人应当注重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尽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遇复杂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领域,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及周边,为当事人提供务实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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