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费用分担与工期顺延实务指引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极端天气、政策调整等)中断的情形并不鲜见。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发包人与监理人常就停工期间的费用承担、工期顺延及合同解除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2022]闽0181民初2064号),深度解析法院在类似纠纷中的裁判逻辑,并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监理服务中断引发的合同解除争议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福建富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与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诚信公司对年产280吨纳米陶瓷粉体材料基地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酬金为每月固定3万元。合同签订后,诚信公司于2020年12月派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工程于2021年9月初完成基础建设后停建(原因未知)。
富公司认为诚信公司存在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转委托监理工作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诚信*公司未出庭应诉。法院最终认定,合同解除系因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非违约解除,并判决合同于2022年3月2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除。
核心争议点
- 工程停建后,监理服务中断的责任归属?
- 监理人擅自变更人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 委托人能否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其反映的服务中断后费用分担与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与不可抗力情形高度关联。下面我们重点探讨这一主题。
二、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法律分析
(一)不可抗力对监理合同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在监理服务中,不可抗力可能导致:
- 工程暂停施工,监理工作随之中断;
- 监理人员无法到场,服务期限被迫延长;
- 合同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能协商变更或解除。
(二)费用分担的三大核心问题
1. 停工期间的监理费如何计算?
-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例如,部分监理合同约定“停工期间监理费按日扣减”或“影不影响”。
- 无约定:实务中通常参照实际工作量。若监理人员已驻场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工作,法院可能酌定支付50%-70% 的基本服务费(如人员工资、管理费)。若监理人已完全撤离,则可能仅支付少量补偿。
2. 监理人已投入的成本能否索赔?
- 直接损失:如已支付的人员差旅、资料准备费用,可要求发包人分担(《民法典》第933条)。
- 可得利益损失:因停工导致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利润,通常不能获得支持,因不可抗力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3. 发包人已付费用如何处理?
- 若合同已解除,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返还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但需扣除已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
(三)工期顺延的特殊规则
监理合同的工期通常与施工工期挂钩。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监理期限应相应顺延,且监理人不得因此追究发包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但需满足:
- 监理人及时通知发包人(《民法典》第590条第2款);
- 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如政府停工令、气象报告);
-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边界
本案中,富*公司主张“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构成根本违约,但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
- 合同虽约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但富*公司未提出异议或要求改正;
- 监理人更换人员未导致服务质量严重下降,且工程停建后已基本无监理工作可履行。
在不可抗力情形下,解除权应更加审慎。若服务中断是暂时的、可恢复的,双方应优先协商顺延或变更合同。只有在停建时间超过合理期限(如6个月以上)且无法确定复工日期时,方可考虑解除。
三、法院判决解读:为什么富*公司“赢了官司却输了道理”?
判决结果
- 支持解除合同(基于委托人任意解除权);
- 驳回富*公司“因违约解除”的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逻辑
-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33条);
- 但任意解除不等于违约解除。富*公司未举证证明监理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解除权的法律后果是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本案因未主张损失,法院未处理);
- 工程停建是客观事实,但并非监理人造成,故监理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当事人的警示
- 若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需充分举证(如证据保全、书面交涉记录);
- 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需证明中断事件符合不可抗力要件;
- 任意解除虽便捷,但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风险(特别是当监理人已投入大量成本时)。
四、律师实务建议:如何避免“监理中断”纠纷?
(一)合同签订阶段
-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定义不可抗力范围(如疫情、极端天气、政府行为)、通知期限、费用分摊比例(如停工30天内按70%支付,超过30天按50%)。
- 约定费用结算方式:建议采用“基本费+绩效费”模式,基本费用于覆盖固定成本,绩效费与工程进度挂钩。
- 约定人员变更规则:明确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书面同意,但允许在不可抗力下临时调派同等资质人员。
(二)服务中断阶段
- 即时通知:监理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附证据。
- 保留证据:包括不可抗力证明、人员考勤记录、费用支出凭证、协商函件。
- 采取减损措施:如安排人员线上办公、调整工作计划,避免损失扩大。
(三)解除合同阶段
- 评估损失:计算已投入成本、预期利润,与对方协商赔偿方案。
- 发送解除通知:明确解除原因(不可抗力/违约/任意解除),并保留送达证据。
- 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起诉。
五、一句话问答(实用版)
Q1:工程因疫情停工,监理人还能收服务费吗?
A:视合同约定;若无约定,法院通常支持支付停工期间的基本服务费(如人员工资的50%-70%),但不包括利润部分。
Q2: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发包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A:不能。需先发出书面异议并要求限期改正;若监理人拒不改正且造成实质性损害,可主张解除。
Q3: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彻底停建,监理合同必须解除吗?
A:不一定。双方可协商顺延工期或变更服务内容;若停建超过合理期限(如一年),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
Q4:发包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需要赔偿监理人哪些损失?
A:直接损失(已发生的人员、物资等成本)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润(通常按未履行部分监理费的20%-50%计算)。
Q5:监理人在停工期间擅自撤离,是否违约?
A:是。即便因不可抗力中断,监理人也应保留必要人员履行减损义务和信息报告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康志祥律师团队提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期、费用、质量管理等多重维度,一个疏忽就可能引发连环诉讼。建议在签约、履约、中断、解除各环节均保留书面记录,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损失分担规则解析

上海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索赔的法律边界解析

泉州监理审核工程款失误认定与违约赔偿实务解析

泉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电子汇票付款纠纷与逾期利息认定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费用分担与工期顺延实务指引

泉州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实操指南1

淮北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分担纠纷实务解析与风险防控

济南经济纠纷律师:法理情理交织,守财产护人生

石家庄生效判决确认工程量在监理酬金支付中的作用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