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2026-06-15

泉州试用期届满未表示 出卖人提示义务与质量纠纷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876256393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核心提示: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沉默”视为购买,但若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内的质量提示义务,导致买受人未能及时行使拒绝权,后续发现隐蔽质量问题时,仍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本文结合真实判例,深度解析您最关心的痛点问题。


一、案情速览:一台“试用”染机引发的连环诉讼

当事人

  • 买受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凤竹公司”)
  • 出卖人:宁波德科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德科公司”)

纠纷脉络

  1. 试用协议:2015年6月27日,双方签订《试用协议》,约定德科公司提供两台顺流染机给凤竹公司免费试用3个月,若不满意,德科公司负责拆回。
  2. 试机发现严重问题:凤竹公司在试用期间发现染机频繁堵布、能耗超标、成品不合格,多次书面要求退货。但德科公司以“给予改造机会”为由拖延,凤竹公司一度同意改造。
  3. 德科公司抢先起诉:2016年,德科公司在浙江余姚起诉凤竹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浙江法院判决:试用期已届满,凤竹公司未明确拒绝购买,视为买卖成立,凤竹公司应支付设备款220.8万元及利息。但法院明确表示:质量问题可另案解决
  4. 凤竹公司反击:在福建晋江法院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检测,结论为:两台染机“未达100%缸容即发生堵布”“产品均为次品”“能耗不达标”。
  5. 判决结果:晋江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判令德科公司返还全部设备款及利息(合计约235万元),并自行承担将染机搬离的费用。

关键焦点: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拒绝,但机器存在隐蔽质量问题,出卖人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


二、法律深度解析:出卖人“试用期提示义务”为何如此重要?

1. 试用买卖的“沉默视为购买”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637条(原《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一规则旨在平衡双方利益:出卖人给予免费试用机会,买受人应尽到审慎检验义务并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痛点提示:很多企业采购设备时,以为“试用不满意可以不买”是绝对保障,却忽略“试用期沉默”的法律后果。一旦错过试用期,即使机器有小瑕疵,也可能被迫“买下”。

2. 出卖人的“提示义务”——打破沉默规则的关键

实践中,出卖人往往利用专业优势,通过以下方式规避自身责任:

  • 模糊试用期性质:未向买受人明确“试用期满不表态即视为购买”的法律后果;
  • 隐瞒已知瑕疵:对设备可能存在的隐蔽质量缺陷不主动披露,甚至用“改造机会”拖延时间;
  • 诱导买受人继续调试:在试用期内不积极解决质量问题,反而要求买受人“再试试”,导致买受人误以为问题可解决而超过试用期。

本案中,德科公司在凤竹公司明确反映堵布、能耗超标等问题后,不仅未主动告知“试用期届满的法律后果”,反而反复要求“再给改造机会”,导致凤竹公司在试用期内未作出明确的拒绝意思表示。法院虽认定合同生效,但后续根据鉴定结论支持了质量异议解除权,实质上否定了德科公司利用“沉默规则”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3. 隐蔽质量问题:即使“沉默视为购买”,仍可“质量异议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原《合同法》第158条),买受人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对于隐蔽瑕疵(即须经使用、检测才能发现的缺陷),合理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凤竹公司在试运行期间已发现堵布、能耗等问题并多次书面通知德科公司,后续通过鉴定证实“缸容未达标”“产品全为次品”。法院认定:这些质量问题在试用期内难以全面暴露,凤竹公司在试用期后及时提出质量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支持解除合同。

关键细节:买受人必须保留“合理通知”的证据——本案凤竹公司提供了运行记录表、质量汇总表、电子邮件送达记录,证明自己在试机阶段不断反馈问题,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怠于通知”而丧失权利。

4. 鉴定费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案鉴定费7万元、预勘费5000元,法院判决由出卖人德科公司承担。法官认为:德科公司作为专业设备制造商,在买受人提出异议后,放弃对设备维护保养、配合现场勘验的权利,且未能举证证明产品问题是“人员、物料、方法”等外部因素导致,应承担不利后果。

痛点提示

  • 买受人申请鉴定时,务必要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并确保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案鉴定人出庭质证,增强了鉴定报告证明力)。
  • 出卖人若拒绝配合勘验,法院可推定其放弃权利,并据此作出不利判决。

三、实战建议:企业如何避免“试用变强买”?

| 风险阶段 | 买受人操作要点 | 出卖人合规红线 | |----------|----------------|----------------| | 签订试用协议时 | 明确试用期届满后的答复方式(书面/邮件/短信),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拒绝”而非“视为购买” | 必须主动向买受人提示“视为购买”的法律后果,并保留书面记录 | | 试用期内 | 逐一记录每次试机的问题,保留运行记录、能耗数据、不合格品照片,每日或每周汇总发送出卖人 | 不得以“改造机会”诱导买受人延长试用期,更不得隐瞒设备已知缺陷 | | 试用期满前5-7天 | 无论机器好坏,先发送正式邮件或函件“明确拒绝购买”,避免沉默被认定 | 若买受人明确拒绝,应立即安排取回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 | 发现隐蔽质量问题后 | 在合理期间内(通常为发现后30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并申请第三方质量鉴定 | 收到质量异议后,应主动配合检测,否则法院可能推定问题存在 |

特别提醒:若试用协议中未约定“试用期届满的处理方式”,买受人最好在协议中添加条款:“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发出购买通知的,视为拒绝购买”。这能彻底避免沉默带来的风险。


四、本案对《民法典》第637条实务适用的启示

法律原文: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但法院在本案中实际运用了诚信原则质量缺陷制度进行矫正:

  1. 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买受人未能准确了解沉默的法律后果,不公平地将风险转嫁给买受人;
  2. 设备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无法正常生产),若强行要求买受人接受,违背公平原则;
  3. 买受人在试用期后仍积极主张权利,不适用“2年最长质量异议期”的限制(因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设备不符合约定)。

因此,“沉默视为购买”规则并非绝对,当出卖人存在隐瞒、欺诈或不诚信行为时,买受人仍有权以“重大误解”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


五、康志祥律师普法提示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本案揭示了设备采购中“试用期”隐藏的三大法律陷阱:

  • 沉默规则:不说不等于同意,但法律可能让你“被迫同意”;
  • 隐蔽瑕疵:试用期内不一定能发现所有问题,保留异常记录至关重要;
  • 举证责任:鉴定费用、现场勘验配合度直接影响案件胜负。

若您的企业遇到类似试用买卖合同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运行日志、不合格品实物),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质量异议期”是否届满、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六、一句话问答

Q1:试用期内没说不买,但机器有毛病,还能退货吗?
A:可以,但须在合理期间内(通常为发现后30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并申请鉴定证明存在隐蔽质量缺陷。

Q2:出卖人没说试用期届满的法律后果,我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吗?
A:不能直接拒付,但可主张出卖人未尽提示义务导致重大误解,或设备存在根本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Q3:鉴定费用谁来承担?
A:过错方承担。本案中出卖人未配合勘验且设备确实不合格,鉴定费7万元判由出卖人负担。

Q4:试用期过了,我还能要求出卖人取回机器吗?
A:若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出卖人必须自行搬离,否则买受人可主张占有使用费(本案中因证据不足未支持,但实践中法院可能酌情计算)。

Q5:异地案件怎么办?可以委托福建律师吗?
A:可以。康志祥律师专注福建地区案件,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通过远程立案、开庭等方式提供服务。


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当事人名称已做隐私处理。判决书文号:(2019)闽0582民初3524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