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6-14

日照公司合同纠纷中还款事实认定的举证规则分析

唐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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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是否已清偿是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8)鲁11民终358号判决为例,深入剖析法院如何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还款事实,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一、争议焦点:借款人主张还款,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借贷双方存在多次资金往来,借款人主张已清偿涉案借款,但出借人持有原始借据。法院通过审查证据链,否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主张,并认定其仍欠款17万元。这一认定体现了民间借贷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与“优势证据规则”的深度结合。

二、法院认定的核心依据与具体步骤

1. 借条的持有状态是首要证据

法院指出:“本案借款的借据一直由朱勤勤持有,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中还款的交易习惯。” 在多次借贷中,若借款人已清偿特定借款,通常会收回借条或注明作废。本案中,出借人曾某(化名)持有全部五份借据(金额共计17万元),这成为否定还款主张的最直接证据。

实务步骤

  • 出借人应确保原始借条始终由本人持有,不可轻易交还;
  • 每次还款后,应在借条上明确标注“已还某年某月某日还款XX元”或另行出具收据。

2. 通话录音的内容形成证据链补充

法院引用了双方通话录音内容:“(曾某:……这不是个小钱,如果三万两万的,我都不要了……光你的利息五六万块钱了吧?……被上诉人乙某(化名):我欠你的钱我会全给你,顺利的话可能不需要开庭时候就全给你……)” 录音中,借款人乙某明确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开庭前付清,这进一步印证了债务未清偿的事实。

实务步骤

  • 债权人应在催收过程中保留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 录音应能清晰反映当事人身份及欠款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

3. 借款人的转账记录无法对应特定债务

借款人乙某提交了向曾某及其家人的转账记录共72万余元,但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存在多年的借贷关系,乙某本案提交的转账明细记录无法从中确认与本案借款相对应的还款。” 在多次借贷中,若还款未明确指向某笔具体借款,法院无法认定为针对本案的清偿。

实务步骤

  • 每次还款时,建议在转账备注中写明“偿还某年某月某日借条项下借款”;
  • 若无法明确,应另行出具对账单或结算确认书。

4. 利息自认不能推定为本金清偿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曾自认收到过利息,该利息应抵作本金。法院明确驳回:“曾某是对利息的自认不是对本金的自认,不能依据其自认推导出本金得以偿付的结论;即便按照曾某自认的事实,乙某自愿支付的利息也应属于自然债务,支付后无需返还,亦不能抵作本金。”

实务步骤

  • 若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不得要求抵扣本金;
  • 双方对利息存在争议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利率。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推定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乙某与丙某(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借款人虽在二审中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之外的支出,因此维持一审认定。

实务步骤

  • 债权人起诉时,应查询借款人婚姻状况,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 若配偶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借款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四、延伸建议与行动指引

本案启示我们:在多次借贷关系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明确性是胜诉的关键。建议债权人:

  • 每笔借款均签署独立借条,并明确约定利率、还款期限;
  • 每次还款后,及时对账并更新凭证;
  • 如遇纠纷,尽早委托律师固定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

对于借款人而言,若已还款,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并确保与借条一一对应,必要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或销毁借条。否则,即便实际已清偿,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鲁11民终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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