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3

日照执行异议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与维权路径

唐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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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优先受偿权能否阻却执行

在涉及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然而,当被执行人的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时,承包人能否通过执行异议主张优先权并阻却对工程标的的执行?本案(2017)鲁11执异6号正是这一争议的典型体现。核心价值在于:明确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无法对优先受偿权的实体内容进行认定,承包人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操作路径。

二、分层解析:争议焦点、法院裁定与实务步骤

1. 争议焦点:优先受偿权与执行查封的冲突

案外人某工程局主张,其与被执行人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宏伟大厦”工程项目,被执行人拖欠工程价款及设计费合计约3432万元。依据合同法(现民法典)第286条,某工程局主张对该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在建工程的查封,中止执行;若不予解封,则请求优先支付欠款。

申请执行人某实业公司抗辩认为,查封未侵害某工程局权益,优先权的前提是价款数额确定并经法庭审查;装饰装修设计费不属于优先权的范畴。被执行人之一某商务咨询公司则认可优先受偿权,但主张工程未竣工应以预算为基础审计确定欠款数额。

2. 法院裁定:执行异议审查不处理实体争议

引用判决书原文(姓名已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无法对某工程局主张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数额及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进行实体内容的审查,某工程局的异议请求,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某工程局以其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中止对标的物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某工程局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的明确态度是: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功能限于形式审查,不能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具体金额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承包人若主张优先权,必须通过另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3. 具体方法与步骤:承包人如何有效维权

基于本案裁判逻辑,建设工程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区分“工程款优先权”与“执行异议”的界限。 优先受偿权属于实体权利,执行异议阶段法院仅审查是否明显不成立或是否涉及程序违法。若承包人仅基于优先权要求解除查封,往往会被驳回,如本案所示。

第二步:积极收集并固定证据。 包括: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 工程进度确认单、工程量签证单;
  • 付款凭证、催款函及回执;
  • 竣工结算文件(若已竣);
  • 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注意:设计费是否属于优先权范畴存在争议,实践中需结合合同性质判断)。

第三步: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本案裁定指引,若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优先权,应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可包括:确认承包人对特定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请求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第四步:参与执行分配程序。 若优先权已在诉讼中确认,承包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要求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实践困境:虽然法律赋予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的超级顺位,但在执行异议审查中,法院不进行实体认定,承包人必须主动通过诉讼才能实现权利。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仅限工程增值部分;设计费需结合合同是否实质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判断。
  • 若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时申请破产债权申报并主张优先权。

建议涉及类案的企业或承包人:遇到工程款被拖欠且发包人资产被查封时,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同步推进执行异议之诉与工程款结算诉讼,避免因拖延丧失优先权行使期限。


作者: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鲁11执异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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