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的监理费结算裁判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突发事件等)导致工程延期、监理服务中断,进而引发的监理费结算争议,是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常见痛点。本案通过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清晰揭示了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突发状况下的变更合意如何认定?监理人能否突破合同“工期延误不增加费用”的格式条款?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以下结合案例深度解析,为工程各方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指南。
一、案情回顾:工程延期,18万元“包干”延期监理费起争议
1. 合同背景
2012年5月,发包人林*资产运营公司(原长泰县林墩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四川省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城*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自合同订立起至工程竣工、资料归档止(含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费按建安结算总价×1.9%计算。但专用条款6.2.2条明确:“工期延误或因增加部分工程量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均不增加监理服务费。”
2. 延期事件与会议纪要
因不可控因素(案涉工程为水利枢纽复建项目,存在政策、地质等复杂原因),工程严重延期。2014年7月,长泰县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2014年7月1日前不支付延期监理费,2014年7月1日至工程竣工验收止,延期监理服务费18万元包干;项目业主要尽快与监理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四川城*监理公司随后继续提供监理服务至2016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
3. 结算争议
工程造价经审核为2942万余元,合同内监理费应为55.9万余元。发包人已支付53.3万元(含部分延期费),但拒绝支付剩余延期监理费18万元,理由是:会议纪要非合同相对方作出,且合同明确约定延期不增加费用;同时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工程2016年6月验收,2021年起诉)。
4.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均支持监理人诉求,判令发包人支付欠付监理费20.2048万元(含合同内欠款+18万元延期费)。核心裁判逻辑:
- 会议纪要构成要约,监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系承诺,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
- 格式条款可被实际履行变更,发包人财务人员多次对账、支付部分延期费,印证合意;
- 诉讼时效未过:工程造价2018年8月才核定,且双方2020年11月仍在对账,对账行为构成时效中断。
二、法律深度解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突发状况下,会议纪要能否替代书面补充协议?
- 痛点关键词: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要约与承诺、变更合意
- 裁判规则:即便会议纪要的作出主体非合同当事人(如上级指挥部),但若其能代表发包人意志(本案中发包人系指挥部下属企业),且内容明确、具体(“18万元包干”),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监理人实际履行(继续服务)即为承诺,依据《民法典》第489条(原《合同法》对应条款),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条款。
- 实务提示:监理人应保留会议纪要原件、签到表、后续履行证据(考勤记录、工作报告、付款凭证)。发包人若想否认,需证明该纪要未经授权或事后未追认,举证难度极大。
焦点二:格式条款“工期延误不增加费用”能否被突破?
- 痛点关键词: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实际履行变更、合同自由原则
- 裁判规则:专用条款6.2.2条系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但法院未直接认定其无效,而是认为双方有权通过后续行为变更。关键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主动承诺支付延期费(会议纪要),并部分支付(财务拨款表备注),这属于双方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自愿调整,法律予以尊重。
- 延伸思考:若发包人从未作出任何延期付费承诺,监理人只能依原合同主张“零延期费”,但可尝试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基础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本案判决为此类争议提供了“通过实际行为破局”的典型路径。
焦点三: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对账行为能否中断时效?
- 痛点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对账行为、工程结算核定、缺陷责任期届满
- 裁判规则:本案工程虽有交工验收(2016年6月),但监理费最终金额取决于建安结算总价,而结算审定报告于2018年8月才出具。因此,监理费付款条件在结算核定后才完全成就,诉讼时效应从此起算。此外,双方2020年11月仍在通过邮件、拨款表对账,发包人财务人员对延期费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195条,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 实务警示:监理人切忌等工程全部结束再索要费用。应在每次对账、催款时保留书面证据(邮件、函件、会议记录),确保时效不断。发包人则应注意,随意签署对账文件可能“自认”债务,引发时效中断。
三、律师支招:建设工程监理费结算攻防策略
1. 监理人(乙方)权益保护要点
- 签好“应急条款”: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监理费应按服务时长或项目比例增加,避免出现“包死”条款。
- 善用会议纪要:当发包人上级、指挥部等非合同主体作出承诺时,立即书面确认并继续履约,同时要求补签补充协议。本案能胜诉,关键在于监理人持续服务、发包人部分付款,形成有力证据链。
- 积极对账、催款:工程项目周期长,注意定期发送对账单、催款函,并保留对方签收或回复记录,主动制造时效中断事由。
2. 发包人(甲方)风险防范策略
- 严控补充协议程序:会议纪要或口头承诺可能导致合同重大变更。建议要求所有费用调整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杜绝“非正式”承诺。
- 规范对账流程:财务人员审核拨款表时,若对某笔费用有异议,应注明“不予认可”,避免被认为“无异议”而构成自认。
- 及时提出时效抗辩:若确已超过法定时效,应及时主张,法院会审查。本案因对账行为中断时效,发包人抗辩失败。
四、一句话问答(实用速查)
Q:监理合同约定工期延误不增加费用,发包人开会说给18万,算数吗? A:算。会议纪要构成要约,监理人实际履行即承诺,双方变更了原格式条款。
Q:对账行为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A:能。只要双方确认债务存在(哪怕对金额有争议),即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Q:工程交工验收后,监理费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 A:从监理费最终金额确定之日起算,通常是建安结算审核报告出具日或缺陷责任期届满日。
Q: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指挥部)作出的承诺,发包人要不要认? A:若上级单位与发包人存在隶属关系,且发包人知晓未反对,则构成表见代理或事后追认,发包人需承担付款责任。
Q: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能否按比例结算? A:若无明确约定,可依据公平原则或实际服务时间主张,但建议在合同中预设“中断费用结算条款”,否则举证困难。
五、专业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专业性强,尤其是不可抗力、工期延误、费用变更等复杂问题,稍有不慎即导致重大损失。若您正面临类似争议,请及时咨询深耕该领域的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辐射福建全省,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我们致力于用专业法律方案,守护您的每一分工程款。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信息已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实际纠纷,请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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