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2026-06-13

襄阳工伤认定生效后单位提异议,法院为何不支持?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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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然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生效后,仍在民事诉讼中否认工伤性质,试图规避赔偿责任。本文结合近期二审判决,解析法院为何不支持这种“事后翻账”,并为你梳理维权关键步骤。

一、争议焦点:工伤认定行政决定已生效,民事审理中能否再提异议?

本案中,保安公司主张员工张某某“违反保安职责、未及时报告”,其受伤不属于工伤。但法院明确回应:工伤认定的决定依法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服认定需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非在民事案件中抗辩。

判决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襄阳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张新华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如对本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或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安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本案中,提出张新华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 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若不服,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一旦错过期限,工伤认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民事案件中不能再以此为抗辩理由。
  2. 劳动者应确认工伤认定是否已生效

    • 拿到决定书后,留意对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如未提出,可放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 若用人单位在民事案件中否认工伤,劳动者可直接引用法院态度:工伤认定效力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

二、延伸争议: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双赔”?

保安公司主张:侵权人张强已赔偿张某某7万元,单位不应再支付工伤待遇。法院对此予以驳斥。

判决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侵权人已经对张新华进行了民事赔偿,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应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与操作建议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已获得民事赔偿的,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不可重复获赔)。
  • 劳动者维权步骤
    1. 向侵权人索赔时,保留医疗费发票原件,以免影响工伤医疗费报销。
    2. 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因第三方赔偿而免除。
    3. 若用人单位主张“已获赔就应扣除”,可引用本案判例反驳。

三、延展与提醒:企业应依法参保,劳动者需及时维权

本案中,保安公司未依法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承担了全部工伤待遇56444元。若企业按时参保,这笔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仅需承担少量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视伤情而定)。

对劳动者的提示

  • 入职时确认单位是否缴纳社保,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
  • 受伤后第一时间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不配合,可自行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
  • 如遇单位否认工伤或拒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参考本案判例主张权利。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鄂06民终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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